因受賄2萬元,張家口一事業單位的全民固定工王某被判處緩刑,后被開除黨籍、撤銷職務。但他仍在單位從事原工作內容,從緩刑期滿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6年多時間,單位未向他發放勞動報酬。(注:全民固定工系計劃經濟時代由國家統一分配到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在勞動法實施后,逐漸轉為合同制。)
12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書,判決涉事單位支付王某勞動報酬26.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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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62歲的王某家住張家口市橋西區,去年12月,他向張家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張家口市某管理處補發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的勞動報酬,并補繳這期間的醫療及養老費用。今年1月,該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確認該管理處應補發王某工資26.4萬余元;給王某補繳2015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具體數額以社保經辦部門核算標準;協助王某辦理退休手續。
因不服該仲裁裁決,今年4月,張家口市某管理處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向王某補發工資26.4萬余元和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
法院經審理認定,張家口市某管理處為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企業化管理,王某系該單位全民固定工。2008年3月,王某任張家口城市快速路北環線BS標工程現場項目工程師期間,收受施工單位給予的2萬元。2014年12月,王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執行(緩刑期從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
2015年5月18日,中共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委員會給予王某開除黨籍處分;建議張家口某控股公司撤銷王某張家口市某某管理處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經營科科長職務;解聘王某工程師技術職務。
2017年2月11日,王某緩刑期滿。自2015年2月12日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王某一直在管理處從事原工作內容。緩刑期間,該管理處給王某發放了生活費(原待遇60%)。2017年2月11日王某緩刑期滿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該管理處未給王某發放勞動報酬。
另查明,王某在2015年1月至4月未受刑事處罰之前的月應發工資為3229元。王某緩刑期滿后,管理處未給王某重新核定工資,庭審中明確陳述無法核定。
法院認為,王某雖因受刑事處罰被撤銷職務、開除黨籍,但未被作出開除處分,管理處認可王某在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間一直在單位從事原工作內容,仍系管理處工作人員。王某為管理處的全民固定工,且管理處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王某系不受勞動法調整的其他人員,故雙方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范疇。管理處在王某緩刑期間按照其原待遇的60%發放生活費,在王某緩刑期滿后也應當發放工資待遇,對于管理處訴稱不應支付工資報酬,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支付工資的標準問題,法院認為,在王某緩刑期滿后,原告應當按照王某的實際工作內容結合其新職務、新崗位按不高于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但管理處未明確安排新崗位,也未對王某工資待遇進行核定,且明確陳述無法對王某的待遇進行核定,雙方一致認可王某一直從事原工作內容,王某原工資組成部分中也不能直接體現職務工資部分,不能剔除撤銷職務對其工資的影響。因此,王某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間的勞動報酬,參照其在2015年4月應發工資3229元發放,82個月總計26.4萬余元。
關于管理處主張不向王某補繳2015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該訴求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法院不予審理。
據此,今年7月14日,橋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家口市某管理處支付王某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間的勞動報酬26.4萬余元,駁回管理處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張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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