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司機手握方向盤,關系著千家萬戶的出行安全。然而,個別司機卻對“喝酒不開車”的底線規定視若無睹。
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一名公交車司機因多次酒精檢測不合格被公司辭退,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被法院駁回。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劉某入職某客運公司擔任司機,同年7月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25年7月,公司以“多次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向其發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劉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劉某稱,公司未明確其違反哪條制度,也未提供酒精檢測的具體數據,某些食物或中藥可能導致檢測結果有誤。
公司提交證據指出,劉某在多個工作日發車前酒精檢測不合格,如2024年12月某日早上多次檢測結果在12-27mg/100ml之間,直至下午才降為0;2025年6月某日更檢測出37mg/100ml,屬飲酒狀態。此外,劉某還存在未按規定檢測、上班時間聊天等行為,公司曾對其作出多次處罰。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劉某主張某公司繼續履行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舉證證明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劉某作為客運車輛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保證乘客安全是其基本義務,但其在駕車日前飲酒,在駕車日仍被檢測出酒精,屬于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公司規章制度,結合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亦存在其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某公司據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因此,劉某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現已生效。
以案釋法
本案的裁判要旨深刻闡釋了勞動關系中職業道德與規章制度的重要地位,特別是對涉及公共安全崗位的特殊要求。
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應得到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本案中,客運公司制定的酒精檢測制度旨在保障行車安全,屬于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權的范疇。法院在判決中認可了該制度的合法性,維護了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秩序。
“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該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往往存在爭議。本案中,法院從多個維度進行了綜合判斷:一是違規行為的性質,酒精檢測超標直接關乎公共安全;二是違規次數,劉某存在多次違規記錄;三是崗位特殊性,客運駕駛崗位具有高度公共屬性;四是用人單位的管理措施,公司已進行多次警示和處罰。這種綜合考量的方法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職業操守是履職之本,安全底線不可逾越。上崗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檢測規定,杜絕飲酒等可能影響操作安全的行為。用人單位也應加強制度培訓和安全管理,對違規行為及時警示、依規處理。唯有雙方共同守責,才能筑牢公共安全防線,構建規范、誠信、有序的勞動關系。
來源:平法e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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