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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蒙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岑溪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岑溪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馮天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馮天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追繳在案的馮天德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5年期間,被告人馮天德利用擔任岑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岑溪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退休后的地位影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石材加工園區建設、工程項目整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740萬元。
蒙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天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馮天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且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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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天德,男,歷任廣西岑溪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 ,廣西岑溪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市長;廣西岑溪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等職。2025年7月, 接受梧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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