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政
12月30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通知,明確了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減輕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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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減輕處罰清單的通知(部分內容)
一、名詞解釋
首違不罰:是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輕微免罰:是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對符合減輕行政處罰條件的違法行為,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罰種類。包括在罰則規定的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也包括在罰則規定并處時不并處,或者在罰則規定的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
二、判定標準
(一)關于“違法行為輕微”的判定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定:
(1)主觀過錯較小;
(2)違法手段輕微;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4)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5)案涉貨值金額較小,或者案涉產品、服務數量較少;
(6)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二)關于“初次違法”的判定
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執法辦案系統等方式,未發現當事人兩年內有同種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同種違法行為”是指《首違不罰清單》《輕微免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違法行為類型”項目下同一序號的違法行為。
“兩年內”是指當事人上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處理決定之日與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時間間隔未超過兩年。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監督管理“初次違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關于“危害后果輕微”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
1.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定:
(1)危害程度較輕;
(2)危害范圍較小;
(3)未造成明顯社會影響;
(4)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2.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1)違法行為有特定對象的,未造成特定對象人身傷害、財產損失;
(2)違法行為沒有特定對象的,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四)關于“及時改正”的判定
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或者當事人通過整改使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認定為“改正”。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監督管理“及時改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首違不罰清單
本清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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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免罰清單
本清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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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減輕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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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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