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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歷史上,商人作為社會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經營活動始終受到社會主流道德與行為準則的規訓與引導。歷史啟示我們,商業的成功從來不只是財富的積累,更是責任的擔當。
文|王敬雅
ID | BMR2004
古今中外的文學作品中,商人的形象似乎總被蒙上一層灰暗的陰影。莎士比亞筆下那位因一磅肉而糾纏不休、冷酷無情的猶太商人夏洛克,巴爾扎克塑造的那個將金錢視若性命、臨死前還要親手熄滅一根燈芯的葛朗臺,中國古典小說中那些為富不仁、趁火打劫的奸商形象……文學作品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商人描繪成貪婪、吝嗇與道德敗壞的化身。這些經典角色深入人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世人對商人群體“唯利是圖”的刻板印象。
然而,現實世界的商業圖景遠非如此單一與灰暗。在中國歷史上,商人作為社會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經營活動始終受到社會主流道德與行為準則的規訓與引導。從先秦儒家的“義利之辯”,強調“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到明清徽商、晉商恪守的“誠信為本”、“以義為利”的經營信條,無不證明商業倫理與社會責任一直內嵌于商業文化的基因之中。長久以來,許多商人自覺地將家國情懷與社會擔當融入商業活動,用實際行動展現著這一職業群體深厚的社會責任感。
這些歷史啟示我們,商業的成功從來不只是財富的積累,更是責任的擔當。古代商人將個人命運與社會發展緊密相連的智慧,對于思考當代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可持續發展,仍具有深刻的歷史意義與現實啟示。
01
古代商人的道德標準
先秦儒家所勾勒的儒商,是一個將道德追求融入經濟實踐、自覺承擔起富民安民與社會和諧責任的企業家形象,其終極價值在于通過合宜的商業成就來實現經世濟民的社會理想。
先秦時期,儒家思想在深刻的社會變革中,為后世“儒商”精神的誕生奠定了基礎。其核心在于對“義”與“利”關系的辯證思考。
儒家并非簡單地排斥利益,而是主張“以義取利”。對于從事商業活動的儒者而言,追求財富是被允許的,但必須符合“義”的準則,即合乎情理與社會道德,堅決反對見利忘義。在此基礎上,儒家充分肯定了滿足民眾物質需求的合理性,孔子支持自由貿易,孟子提出“恒產恒心”論,這都使儒商創造財富的行為本身具有了“富民”的正當社會意義。
同時,儒家要求儒商必須節制個人物欲,以“道”為導向,達到欲望與財富的理性平衡。儒商的財富觀更超越了個人積累,指向廣闊的社會理想。他們需秉持“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公平理念,促進社會和諧;其商業活動不僅是創造“利”,更是實現“小康社會”以致“天下為公”的崇高理想的重要途徑。因此,先秦儒家所勾勒的儒商,是一個將道德追求融入經濟實踐、自覺承擔起富民安民與社會和諧責任的企業家形象,其終極價值在于通過合宜的商業成就來實現經世濟民的社會理想。
子貢是孔子門下一位極具代表性的儒商,他不僅善于經商致富,更展現出深刻的愛國精神與卓越的政治智慧。據《史記》記載,當齊國準備攻打魯國時,子貢挺身而出,在得到孔子允許后展開了一系列巧妙的外交活動。他游說于齊、吳、越、晉諸國之間,利用各國間的矛盾與利益關系,成功地說服吳國伐齊而救魯。最終,子貢“存魯、亂齊、破吳、強晉而霸越”的輝煌成果,不僅保全了父母之邦魯國,更改變了當時整個天下的政治格局。
即使隨著古代社會中“士、農、工、商”觀念的形成,商人階層成為所謂“四民之末”,社會層次降低,他們也仍然秉持著以其財富回饋社會的原則。這種意識既源于儒家“仁愛”“濟世”思想的熏陶,也與他們改善自身社會地位的現實需求密切相關,具體通過賑災、修路、興學等善舉生動體現。
南宋度宗咸淳七年,意大利商人雅各·德安科納曾到達中國泉州,并在其筆記《光明之城》中記載了當時他在中國的所見所感。其中有一段話令人印象深刻:“施舍窮人被理所當然地視為是富人的義務,所以在城市中的一些商人盡力幫助窮困的人們,他們甚至到窮苦人的家里了解他們的疾苦,并親自把錢交到窮人的手中。那些行善的人自己也從中得到了歡愉。城中的商人因此成為窮苦人們的救星。”
宋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商人也將自己作為了實現社會保障的一個主體。這種對周圍貧民的救助并非政府強制,而基本出于自發。有些商人每到寒冬時就會周濟窮人,南宋筆記《西湖繁勝錄》中記:“雪夜,貴家遣心腹人,以銀鑿成一兩、半兩,用紙裹,夜深揀貧家窗內或門縫內,送人濟人。”宋徽宗大觀年間,黃州農業歉收,董助教“為飯以食饑者,又為糗餌與小兒輩”,許多災民翻墻而入,董助教被撲倒在地,家人埋怨他,董助教卻不介意,“翌日又為具,但設闌楯,以序進退,或時紛然,迄百余日無倦”。
當然,這些富商善舉的背后也常摻雜著其他功利目的。以北宋末年的權臣朱勔為例,其父朱沖原為賣藥起家的富商。據記載,朱沖“既擁多資,遂結交權貴,然亦能以濟人之心”。每逢春夏之交,他便出資購置米糧藥物,招募醫官逐戶探訪貧病之家,施以援手;同時還采購衣料,命人縫制寒衣,在嚴冬時節分發給缺衣少穿的窮人。盡管時人皆知他意在攀附權貴,但這些濟困之舉確也展現了其履行社會責任的一面。
02
古代商人的社會責任
商人群體的慈善舉動形成了制度性保障的完整體系,這一體系植根于中國傳統社會結構與文化倫理之中,展現出其自身獨特的社會活動邏輯。
商人群體在履行社會責任時,其行為并非零散的偶然起意的慈善舉動,而是形成了一個從直接救濟到長遠建設、從個人善舉到制度性保障的完整體系。這一體系植根于中國傳統社會結構與文化倫理之中,展現出其自身獨特的社會活動邏輯。
在中國古代社會,政府能承擔的社會責任有限,地方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主要靠民間力量支持。在社會發展中,商人群體因其財力雄厚,逐漸成為政府社會保障的重要力量,成為社會關系結構中的重要部分。
在基礎層面,商人通過賑災濟貧主動彌補了官方救濟體系的不足。每當水旱災荒發生,他們不僅捐錢捐糧、設立粥廠進行應急救助,更建立了義莊、義倉等常設機構,為宗族和社區內的弱勢群體提供長期保障。這些舉措不僅體現了“救急”與“救窮”的結合,更展現出商人群體對社會治理的深度參與。他們通過制定管理章程、設立專項基金,將臨時性的慈善行為制度化、常態化。到了近代,一些有遠見的商人還會創辦“貧民工藝廠”,實施“以工代賑”,幫助貧民獲得謀生技能。這種救濟方式既緩解了社會矛盾,也為傳統慈善注入了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理念,體現了商人群體在社會治理中日益增強的主體意識。
在古代社會,由于缺乏完整的社會基礎建設規劃,也鮮有政府部門固定負責相關公共款項的支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往往需要民間力量的積極參與。除了直接的經濟救濟,商人還要加入到地方保障民生的基礎設施建設當中,是地方建設的重要支持力量。他們廣泛參與修橋、鋪路、筑堤、設置義渡等公共工程。這些設施不僅降低了商品流通成本,直接惠及商業活動,同時也改善了民生環境,為商人贏得了寶貴的社會聲譽。這種將經濟資本投入公共領域,進而轉化為社會資本的行為,既是古代政府低成本運轉中對商人的要求,也是商人群體自發的一種長效社會投資。
更具深遠意義的是,古代社會中,商人對文教事業的支持。他們興辦義塾、資助書院、刊印典籍、扶持寒門學子參加科舉。這一方面是踐行儒家“崇文重教”的價值觀,幫助商人實現文化認同和形象提升;另一方面,這也是極具前瞻性的社會投資。在興辦學校的過程中,既能為地方社會培養能寫會算的商業人才,又能通過參與未來官員的培養,建立與政府的聯系而拓展商業網絡。
此外,商人們通過組建會館,將慈善推向了制度化階段。會館起初是為同鄉提供落腳之地,很快發展出資助醫療、喪葬、教育、返鄉等多方面職能。通過制定詳細的章程條規,會館使慈善活動變得規范、可持續。這種集體行動不僅強化了商幫內部的凝聚力,也為在外經商的同鄉構建了堅實的社會支持網絡,成為商幫在激烈競爭中立足壯大的重要保障。
明清時期留存的碑刻中,記載了很多地方商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實例,不同于小說的虛構,這些都是歷史上曾經實際發生過的事件。徽州商人黃崇敬在揚州經營鹽業致富后,不忘反哺社會,設立“義倉”“施粥所”,每逢荒歲賑濟饑民,碑文稱其“積而能散,富而好義”,成為當時“富賈兼仁者”的代表。沁水商人劉用信平日“樂善好施,見孤寡則憐,遇急難輒周”,在一場洪災中獨資賑濟全邑災民,鄉人感戴其德,稱其為“活菩薩”,并為其立碑紀念。西安商人何大本則以“廣積善緣”著稱,生前創辦義學以育貧子,設“施藥局”救治病民,又出資修橋鋪路、助葬恤貧,其碑載“恩洽閭里,澤被生死”。浙江臺州商人蔣大佑在颶風毀壞梁橋后,傾家資重修,以“利人行旅,功德無量”著稱,被地方官立碑表彰。寧波商人史起揚更是“恤婚喪,施饑寒”,在村口設燈塔、冬日施粥、夏日賑衣,凡行旅無不稱頌其“仁者之業”。
03
商人社會責任的實現
古代商人群體成功地將經濟資本轉化為社會資本,在“義利兼顧”中實現了自身價值與社會認同的雙重提升。
古代商人社會責任的實現,并非孤立的行為,而是在與各社會階層的復雜互動中展開的。這一過程,既是商人群體尋求身份認同與社會地位的過程,也是其資本力量與社會資源進行交換與整合的體現。到了古代社會中晚期,隨著商品社會的持續發展,商人們不再是傳統儒家“逐末”賤視的對象,而是社會結構中具有文化品格與公共責任的中堅力量。
首先,商人與官方形成了微妙的互補關系。在賑災、筑路、水利等公共事務中,商人出錢出物,彌補了政府力量的不足;而官府則通過旌表、授予虛職等方式,給予商人一定的社會認可與政治庇護,形成一種非正式的“合作治理”模式。許多商人通過捐輸軍餉、修筑城防、助賑荒政而獲得“義官”或“壽官”名號。如徽商程克勤在災荒年間捐粟萬石,被朝廷賜“義民”匾額;山西票號東家梁清端以輸款賑災得封“奉直大夫”。這種捐納不僅是經濟能力的體現,也成為商人提升社會地位、進入政治體系的重要渠道。
其次,商人與士人階層的互動也非常頻繁且更為深刻。一方面,商人通過“儒商合一”的實踐,資助文學、興辦書院、收藏典籍,主動向士人文化靠攏;另一方面,他們積極通過科舉、聯姻等方式,推動家族由“富”轉“貴”,實現經濟資本向文化資本與社會資本的轉化。這種雙向流動,深刻塑造了明清以來“士商相混”的社會結構。
商人們在財富積累的同時,積極參與地方公益、文化教化和政治事務,逐漸形成了“富而好義”的社會形象。徽州商人汪廷訥出身書香之家,雖以賈起家,但酷好文章,結交文士,曾延請名士程敏政、汪道昆為其父撰墓志,借以彰顯其家族之文德。碑文稱其“富能濟人,學足潤世”,反映了明代商人主動融入士人文化圈、以文德潤商的傾向。商人也多有在鄉里興建義學,資助教化的記載。比如清代西安商人何大本,“設立義學,以誘無力之子弟,而向義者多矣”。晉商劉我禮“惟以濟人利物為事,創建義學,造就鄉鄰子弟”。這種“以財入仕、以義立身”的行為,使商人與士大夫之間的隔閡顯著減弱。
最后,商人對地方社會的持續反饋,使其在平民階層中贏得了聲望與信任。這種扎根于民間的“軟實力”,成為其鞏固地位、維系商業網絡的重要基礎,商人與民眾之間形成了互惠互助的關系。西安商人何大本設“施藥局”,救治貧病,赒濟無依孤老;寧波商人史起揚在鄉村設“濟貧粥棚”,并為婚喪之家提供無息借貸。碑文稱其“里中有困,必先至其門”,民眾視其為“恩人”。這表明商人通過慈善行為承擔了部分地方基層治理與社會救助的功能,在維護鄉村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設藥局、施粥棚、提供無息借貸等對平民的持續反饋,則為其贏得了堅實的民間信任,這種公眾事業的背書和信任成為商人維系地位的重要基礎。
縱觀中國古代商人的社會責任實踐,其意義早已超越了單純的慈善范疇。從急公好義的個體善舉,到修橋鋪路、興辦教育等系統性投入,再到與官府、士人、民眾的多維互動,商人群體成功地將經濟資本轉化為社會資本,在“義利兼顧”中實現了自身價值與社會認同的雙重提升。他們不僅彌補了傳統社會治理的不足,更塑造了富有中國特色的商業倫理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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