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懲治逃廢債典型案例,其中“某建材公司訴莊某某、某礦業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糾紛案”值得關注。
上海某裝飾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莊某某認繳出資995萬元,出資期限為2021年11月19日,僅實繳10萬元,持股99.5%,朱某某實繳出資5萬元,持股0.5%。2018年,上海某裝飾公司欠某建材公司債務789601.87元,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后進入執行程序。因上海某裝飾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9年3月1日,莊某某將全部股權作價0元轉讓給某礦業公司。2020年12月25日,某礦業公司將全部股權作價0元轉讓給上海某石業公司。后上海某裝飾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上海某石業公司出資期限延長至2040年11月19日。莊某某為上海某石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系某礦業公司的股東、監事。某建材公司起訴請求莊某某、某礦業公司、上海某石業公司在未出資范圍內對上海某裝飾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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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 圖據圖蟲創意
審理法院認為,上海某石業公司應根據上海某裝飾公司章程規定于2021年11月19日前繳足其認繳的出資995萬元,但僅實繳10萬元。上海某裝飾公司在欠某建材公司債務的情況下、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延長股東出資期限逃廢債,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故該延長出資期限的決議對某建材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莊某某、某礦業公司轉讓股權時,上海某裝飾公司不能清償對外負債,兩次股權轉讓均系零對價,明顯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慣例。莊某某同時系上海某石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某礦業公司的股東、監事,股權轉讓均在關聯方之間進行。綜合考慮前述因素,可以認定兩次股權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均存在逃廢債的主觀惡意。故判決:莊某某、某礦業公司、上海某石業公司在未繳納出資985萬元的范圍內對上海某裝飾公司欠某建材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許媛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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