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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尚未落地,圍繞“吸毒封存”的討論已迅速撕裂了社會共識。一端是強調社會保障與警權邊界的法學界,另一端則是高度警惕、反應強烈的公眾情緒。對藥物濫用的“零容忍”,究竟是在嚴懲以促歸正,還是在制造歧途的循環?
撰文_劉壤歌
編輯_趙玲玲
平臺編輯_cc
“哪位少爺吸了?”11月28日,南通文旅官方抖音號在一條宣傳短片下留言。
這是針對202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下稱“136條”),該法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簡而言之,個人違法記錄不再向公眾公開。
北大行政法學教授趙宏的一句評論更加刺痛公眾的神經,“每年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數差不多是800萬左右,如果這個記錄永久都不消除,以后是不是到哪年我們沒有人可以考公了,人均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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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就治安處罰記錄封存制度接受電視臺訪問,其評論激起了強烈的輿論聲浪。(圖_網絡截圖)
在社交媒體上,受到治安處罰被簡化為“吸毒”,吸毒者被描繪成了“少爺小姐”,而對其吸毒史的封存,則被解讀為在為曾吸毒的特權階層鋪平仕途。事實果真如此嗎?
在水瓶紀元接觸到的吸毒康復者中,不少人與社會脫節,靠低保生活,情況更為嚴重者,曾五進五出勞動教養管理所(下稱“勞教所”)和強制戒毒所(下稱“強戒所”),在強制戒毒、社區康復體系里待了超過十年。他們并非不愿工作,而是難以就業——企業入職背調普遍要求無犯罪證明,而派出所拒絕開具。
136條的細則還未出臺,但他們已經有了一絲希望。“我們太想成為一個很普通的人,你知道吧?”“第136條讓我看到了希望,我終于可以找工作了。”一邊倒的的反對里,他們背過身竊竊私語。
無法擺脫的“前科”
開不出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就沒有“重新做人”的機會,這是38歲的林樂在2015年離開強戒所后得到的生活經驗。
他在2000年和2012年兩次因為吸毒被抓。2004年出來找工作還算順利,但等2015年出來,再想找工作,變得異常困難——企業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早在2008–2009年,就有媒體報道,深圳一家物流公司在招聘時要求應聘者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根據智聯招聘《2023企業用工風險調研報告》,在民營企業核心崗位招聘中,對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要求已普遍存在且呈增長態勢。其中部分企業混淆“崗位必要性”與“全員背調”邊界,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關于“最小必要原則”的規定。
林樂半年里參加了二十多次工作面試,被問到沒有工作的那兩年都做些什么,他就說在家休息照顧母親。后來,一家律師事務所在面試結束后當場決定錄用他——對方看重他的寫作能力,得知他有寫作愛好后便一拍即合。離開律所,還沒到家,對方就要求其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以辦理入職手續。
林樂猶豫良久,還是向律所告知了吸毒史,“他們理解,也很無奈,告訴我這就是政府的規定。”他和這份工作失之交臂。
這樣的經歷在吸毒康復者中普遍存在。52歲的朱捷說,在他離開強戒所的八年,吸毒康復人員想要找工作只能通過私人關系,即使找到了工作,這份記錄也會如劍一般懸在頭上——任何人得知這段經歷,都會讓他們丟掉工作。
2013年離開勞教所,朱捷幸運地找到了一份物業市場部的工作,通過熟人跳過了檔案審查的環節,順利入職。不到一年,他和領導為排班起了點爭執,領導就以他有吸毒史為由辭退了他。
林樂和朱捷都是青年時代開始吸毒的。林樂是因為好奇,“覺得玩毒品很時髦,屬于有錢人玩的。”朱捷也是,90年代他在酒店工作,改革開放時的上海燈紅酒綠,他十八歲,看什么都新鮮,同齡人用大麻和搖頭丸,他也跟著用,直到進了勞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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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樂戶口本個人頁底部欄,標注了其系從上海市戒毒勞動教養管理所遷來現址。(圖_受訪者提供)
戒了毒,青年時代還未結束,他們的事業之路還未開始卻已幾乎斷了。林樂覺得自己被動成了社會的寄生蟲,他又悔又氣——他覺得就連低保,都像是為了不讓他工作才發放的。
康復者并不只有違法一個面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禁毒教研室副教授張黎在2014年接受《新民周刊》采訪時說,“從法律角度而言,吸毒者是違法者;從醫學角度來說,他們是病人;而從社會角度來看,他們是制毒、販毒等行為的受害者。”
將吸毒者視為“病人”的這一面向,如今愈發凸顯——近年來,“吸毒”正在向“藥物濫用”轉變,使用人群也逐漸向青少年擴展。有媒體的調查表明,藥物濫用的主要人群為青少年,其中大部分成癮患者伴隨心理或精神疾病。校園霸凌、輟學、家庭關系緊張、學習壓力大是他們濫用藥物的重要原因。
公安部發布的《2024年中國毒情形勢報告》顯示,主要流行毒品濫用人數持續減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下稱“麻精藥品”)濫用情況嚴重,濫用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復方曲馬多、右美沙芬等人數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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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國毒情形勢報告》顯示,當前國內麻精藥品濫用情況嚴重。(圖_財新周刊)
其中,右美沙芬原本用于止咳。新冠疫情之后,因過量購買而被認定為涉嫌吸毒的情況開始出現。據《南方日報》,2023年年初,柯某在一個多月里買了13盒右美沙芬片,20瓶強力枇杷露和20盒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因涉嫌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當事人自述,他用藥是為了緩解新冠康復后的咳嗽。
甚至,通過網絡購買管制類藥品也可能被認定為吸毒。從事毒品犯罪辯護的律師王紅兵接觸過一個案例:當事人因長期失眠,多次到醫院開具艾司唑侖藥品,后因新冠疫情,難以去到醫院,就在網上購買了兩次艾司唑侖藥品。該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后,當事人因濫用未經合法途徑獲取的艾司唑侖藥品,被認定涉嫌吸毒。
此外,還有因一時疏忽、對“毒品”認知不足而引發的違法情形。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金宏偉表示,“隨著藥物種類增多,現在也出現了一些‘被動吸毒’的現象,如家長為了考試成績,給孩子吃“聰明藥”(多指利他林,是治療注意力缺陷多動障礙ADHD和嗜睡癥的處方藥),其實聰明藥是(屬于)毒品(范疇)。又如大學生為了治療抑郁癥,自行網購麻精藥品,但其實這是管制類藥物。”
這些藥物濫用者們將與林樂和朱捷面臨同樣的困境,在治安管理體系中,“藥物濫用者”與“吸毒者”共用同一個身份標簽:“吸毒者”。盡管國務院頒布的《戒毒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但一紙無犯罪記錄證明,仍足以把他們擋在職場之外。
不期而至的臨檢
不只是無犯罪記錄證明——警方不期而至的檢查不會停止,這會不斷提醒他們“吸毒者”的身份。
這被稱為“動態管控”。王紅兵說,“因吸毒被行政拘留過的人員會進入公安全國聯網的‘吸毒人員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一旦ta使用身份證購票、住宿、上網,甚至被人臉識別,都會觸發當地的公安預警系統,公安就會對ta進行吸毒檢測,以判斷是否再次吸毒。也就是說,這些人的軌跡可以隨時被公安部門掌握。”
在2008年《禁毒法》出臺前,吸毒者通常被送往戒毒勞教所,出所后即被列為重點管控對象。即便勞教制度后來被廢除,吸毒者仍改由送往強制戒毒所;2011年出臺的《戒毒條例》也規定,對戒斷三年未復吸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但事實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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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于2006年建立了吸毒人員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被錄入人員的個人蹤跡將被持續追蹤,其所處轄區內的民警會根據情況上門進行臨檢。(圖_網絡)
2004年,林樂結束勞教,在外企做司機,因為工作能力強而被安排去業務部門。一切走上正軌,直到臨時檢查(下稱“臨檢”)突然而至。
那天他陪著外籍老板去外地看廠。“半夜兩點,一幫警察把門踢開,把我帶去派出所尿檢,什么也沒有查出來,但他們也不放我,在很冷的空調房關了我一晚上。”
十月份天有點涼了,他提到空調太冷,警察卻反問,“你是不是犯癮了?”從此以后,他就對警察持排斥態度,“我覺得我是警察完成指標的工具,他們不希望我好。”
他錯過了第二天去見客戶的工作安排,工作也沒了。走投無路之下,他回到了自暴自棄的老路,開始吸食冰毒,并于2012年再次被送入強戒所。
有了這個教訓,林樂現在去外地,都會主動聯系當地派出所尿檢。已經戒了七八年,但他不知道臨檢有沒有盡頭,他能做的只有主動報到、提前準備。
為了保住這份“清白”,他要多出萬分小心。他患有鼻炎,醫生告知所開藥物中含有麻黃素成分,他一出醫院便立即向負責他的社工報備,“不然警察抓住就說不清楚了。”
但有時“清白”也沒那么好證明。他已經戒毒十幾年的朋友A,做司機,路口刷了下身份證,警察馬上來叫他尿檢。他咳嗽,早上剛喝過咳嗽藥,藥中含有管制成癮成分,尿檢陽性。A只能讓老板自己把車開回去,立即叫家人把咳嗽藥送來做司法鑒定。鑒定完,A被釋放了,工作也沒了。
還有個朋友,好不容易找到一個汽車4S店上班,一幫警察沖進來把他抓出去尿檢。陰性。工作又沒了。
澳門大學教授、亞洲藥物濫用學會會長李德說,對吸毒人員的嚴厲管控是中國的禁毒工作成功的一個因素,但這也對吸毒康復人員的求學、求職產生了不成比例的負面效應。他的論文《中國的吸毒成癮治療體系:承諾與爭議》也發現,離開強戒所后,大多數人在三年內復吸,形成循環。
朱捷就是一個例子。他離開強戒所之后不能回家,無法租房,父母借了別人的身份證,幫他租了房子。他在那棟房子里住了兩個多月,沒有工作,“像老鼠一樣在黑暗里生活。”
他對找工作心灰意冷,也交不到新的朋友。每天來往的,都是一起吸毒的舊相識。終于,在一次接頭拿海洛因時,他再次被抓。從勞教所到強戒所,他前后五進五出,直到2017年出所進入社區康復階段,生活才逐漸穩定下來。
趙宏解釋稱,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由于查詢機制無序、對有吸毒違法前科者的資格限制混亂蕪雜,這類人員在因治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后,仍會因違法記錄的存在,而在行為自由和資格能力方面受到廣泛限制。這些限制不僅使其承受了與違法行為明顯不成比例的懲罰,也切斷了其復歸社會的可能,甚至將許多人進一步推向社會的對立面。
這個狀況或許會因136條而有所改善。“在許多其他法律已為部分敏感行業明確劃定‘從業禁止’的紅線的背景下——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有吸毒史的人不得從事娛樂行業——第136條指向的“有限查詢”是指,唯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對某類違法前科者的從業限制,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才能進行相關查詢。”趙宏說。
不只是吸毒,所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都在封存之列。趙宏解釋,今年4月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報告已明確申明,要建立“輕微罪記錄封存制度”,第136條便是這一精神的體現。
這一次的修訂也被視為對警權的限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表示,“這部法律的修改需要在授予警察權力以使其有效地處理危害社會治安行為,和限制警察權力以其正當、合法、有限地行使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另外一層意義上,也是公民權利與警察權力之間的平衡。”
但在細則出臺之前,王紅兵保持謹慎的態度,“也許第136條能限制公安公開吸毒違法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如給外賣、網約車平臺等單位提供求職人員的吸毒記錄,保證查詢符合法定查詢條件、具備法定的查詢依據。但吸毒記錄封存和目前公安對吸毒人員的精準管控是相沖突的,實施細則是否包括吸毒記錄不再全國聯網,仍待觀察。”
另一種可能
李德表示,“在中國社會中,公眾對藥物濫用的反對態度普遍較強。正因為如此,‘毒品’‘吸毒’等強烈的導向性用語被廣泛接受。人們不僅難以容忍藥物濫用行為,也往往不愿接納藥物濫用者。”
他解釋,社會的排斥與中國的歷史經驗和文化傳統密切相關。“鴉片戰爭在很大程度上與鴉片問題相關,其后清政府被迫割地賠款,主權亦遭受削弱。此后,毒品逐漸被賦予‘民族恥辱’的象征意義,而吸毒也常被視為既傷害個人、又損害國家獨立與民族尊嚴的行為。”
這通常可以用三個字來概括:“零容忍”。2021年,在歌手宋冬野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處罰一事過去五年之后,其復出的演唱會仍被叫停。從彼時到現在,“吸毒者永不寬恕”“一票否決”或者認為吸毒者應為吸毒警察的犧牲負責等言論,反復充斥于社交媒體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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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媒平臺上,一位用戶反對吸毒封存的留言獲得了過千點贊。(圖_網絡截圖)
這既是社會的普遍態度,也是現行戒毒制度的鮮明特征——從強制戒毒,到戒毒結束后的持續動態管控。
進過強戒所的肖麗,用“恐怖”來形容那段日子。洗澡被規定必須在三分鐘內完成,進門要報數,走路要走直角;飯菜里即便有蟲也必須吃完。參與勞動后,她每天要制作一千支筆,即便做到滿手血泡也難以完成指標。有時貼上創可貼繼續干活后,血水就把創可貼緊緊粘在傷口上。
在中國戒毒體系中,強制戒毒被認為是實現生理脫毒的方式。但李德研究發現,強戒所大部分管理人員為警務人員,他們僅提供有限的治療項目。“盡管‘治療’被反復提及,但強戒體系的首要目標是控制吸毒者的自由、管理風險并將其與社會隔離,以維持社會穩定。治療項目通常稀少,主要為法律與道德教育。”
嚴厲的強制戒毒,與離開強戒所后頻繁的臨時檢查以及社會層面的污名化相互疊加,其結果只剩下恐懼。
但恐懼不能讓他們變得“正常”,而是恰恰相反。林樂回憶,在勞教所里,為了避免干不完活而“吃電警棍”,有人甚至直接從樓上跳下來。他也一樣,出來不到兩年,他第二次被抓。慌不擇路之下,他拿起手邊的剪刀放到嘴里奮力往下吞,誤以為這樣警察會因此放過他,但最終,他原本一年半的勞教期限,因被認定存在自傷行為而延長至兩年。
如今,記錄封存提供了一絲微光,但這并不是結束。李德說,成癮是一個復雜現象,成因多元;降低復吸需要多方面協同推進。“若配套的治療、康復、社會支持與持續服務跟不上,僅依靠違法記錄封存恐怕難以達到理想效果。”
禁毒幫教志愿者高美娟的經歷能夠說明這一點。她今年72歲,在一線服務超過十四年,幫助吸毒康復者就業。她說,最初自己“一味跟戒毒社工、公安民警學習,老是盯著他們,不放心。”結果是,有的幫扶對象出所后,短短一個禮拜又復吸,重新被送了回去。一問,對方覺得家庭、社會都看不起(他),“還不如去吃了(毒品)回到里面。”
后來高美娟換了思路,從小事做起。有人剛離開強戒所,連換洗的內外衣物都沒有,她們幫忙買;沒有住處的,就幫著聯系二十多元一晚的浴室;孩子需要上學,她們則主動與學校溝通,爭取減免伙食費,并對家庭情況予以保密。
復吸不再是問題,她和同事們又利用社會資源成立了四個就業基地。看護對象從強戒所出來,只要愿意工作,就安排過去,如今她們已經幫助兩百多人次找到工作。“到最近七八年,我們的幫扶對象復吸率為零。”高美娟說。
林樂也是她們的幫扶對象之一——他的故事始于青年時期的一次行差踏錯,初次結束戒毒后,因頻繁臨檢而失業,繼而復吸,再次進入強戒所,也正是在那里遇到了高美娟。她親眼見證了林樂考上同濟大學德語本科、赴德國工作、獲得歐盟綠卡,生活一步步走上正軌。如今,林樂每次回國,都會特意向高美娟問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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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幫教志愿者收到的來自幫扶對象的感謝信。(圖_受訪者提供)
“人心也是肉長的。不一定都是他們的不對,也有我們社會的責任,這是我十四年來得出的結論。”
(為保護受訪者隱私,肖麗、朱捷、林樂、高美娟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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