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同學在職業學校學習運動馬馴養與管理,上學期間學校安排他到北京某馬術俱樂部實習,結果他被馬踢傷致七級傷殘。張同學將實習單位某馬術俱樂部、校方某職業技術學院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近日,朝陽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判決某馬術俱樂部承擔主要責任,某職業技術學院承擔次要責任,分別賠償張同學的合理損失。
校外實習意外受傷
張同學在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習畜牧獸醫專業運動馬馴養與管理方向,經過兩年的學習,學校安排張同學來到北京某馬術俱樂部進行校外實習,實習崗位為釘蹄師、馬房行政。
某日,張同學牽馬到馬房過程中,馬匹突然受驚向草坪奔跑,張同學手牽韁繩跟跑,后速度不及倒地,被馬后蹄踢中腹部。經醫院診斷為肝破裂、右腎破裂、四根肋骨骨折、雙肺挫傷等。經鑒定,肝臟破裂縫合修復手術術后構成十級傷殘,右腎損傷切除構成七級傷殘。
庭審中,某馬術俱樂部代理人表示,馬匹是12歲的絕育公馬,不存在發情期等行為暴躁時期。事發時,張同學應當撒開韁繩,本不會發生任何危險。張同學的相關行為違反了一系列安全操作規程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應當自行承擔責任。馬術俱樂部已經墊付了一部分治療費,不應當承擔責任。
某職業技術學院代理人表示,學校不是馬匹的飼養人,也不是管理人。學校在事發后已經做了積極補救工作,不應當承擔責任。
學校和企業都有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在張同學實習期間,其本身的實習內容即為從事對馬匹進行廣義上的管理工作,屬于對涉案馬匹進行控制、管理的人員,張同學并非案涉馬匹飼養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體,其作為管理人在對涉案馬匹的管理過程中發生了被馬踢傷的事實,從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侵權責任類型分析,張同學并不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這一類特殊侵權的侵害對象。
對于各方應當承擔何種侵權責任,張同學從事的實習工作客觀上為某馬術俱樂部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張同學接受某馬術俱樂部的監督管理,某馬術俱樂部向其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符合勞務關系特征,故成立勞務關系。本案事故系張同學提供勞務期間受到損害,考慮到學生基于學校的安排到校外企業實習,既接受實習企業的管理,為實習企業創造經濟利益,實習活動也是學校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張,對此,學校和企業都負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應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適用一般過錯歸責原則,由學生、學校、企業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各方的責任比例,法院認為,某馬術俱樂部為張同學實習期間的直接管理人,對張同學在實習期間的工作具有直接管理權,并負有相關的教育、培訓義務,事發時張同學未穿戴任何牽馬護具,未按規范方式牽馬,某馬術俱樂部未盡到相關管理、提醒的義務,導致損害發生,故某馬術俱樂部對于損害后果具有疏忽和懈怠的過失,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某職業技術學院作為校方,對于張同學的實習工作仍負有間接管理義務,其作為職業教育機構,應當清楚學生參與實習工作的內容以及可能面臨的危險,應通過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以及與實習企業溝通協商來控制和防范危險。校方對于實習學員管理的不規范之處,存在過錯,故綜合考慮到某學校無法直接支配張同學的工作,認定其對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張同學作為實習生,其實踐技能與協調能力尚在培養階段,其在牽馬行為中的一般過失不能減輕實習單位和學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故張同學對自身損害不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張同學的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合理損失,由某馬術俱樂部賠償57萬余元,由某職業技術學院賠償26萬余元。
一審判決已生效,張同學已收到全部賠償款。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黃碩
編輯 甘浩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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