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儀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儀征礦區加油站依法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因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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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征市礦區加油站
行政相對人名稱:儀征市礦區加油站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儀市監處罰〔2025〕00167號
違法行為類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其從屬
違法事實:當事人品牌柱上使用的“ ”標識由 “紅圈、漢字 ‘礦區加油站’、字母 ‘KUANGQU’”組成,近看能夠看出漢字、字母的含義和中石化朝陽商標“ ”對應的“中國石化、SINOPEC”不相同,遠看和中石化朝陽商標“ ”近似,系因為兩者之間的整體構造、顏色使用近似導致整體視覺效果近似。
當事人將涉案“ ”標識使用在和中國石化近似且顯著性特征基本一致,容易引起誤認的H型品牌柱上,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下降。
中國石化系國內知名的特大型企業,其朝陽商標均使用于為數極多的中石化加油站上,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當事人作為同業經營者,不但不對其進行避讓,反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與其近似的標識,明顯具有攀附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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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局認定,當事人使用的涉案“ ”標識與中國石化朝陽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混淆和誤認,其行為侵犯了“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侵權商品或服務的經營額無法確認,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廣告宣傳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無法查實侵權商品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之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予以處罰。
處罰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內容:罰款金額10,000元;行政處罰種類:罰款
罰款金額(萬元):1
處罰機關:儀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信息使用范圍:公示
來源|信用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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