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推,是要拿命償的!城管沖撞致死老人,10年起步,誰也別想跑!
福建福安這事兒,看得人是怒火中燒!城管隊員對著老人那是“助跑”式沖撞,直接把人重重推倒,結果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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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哪是執法?這分明是行兇!既然人死了,那就別談什么“誤會”了,咱們直接按法律說話,這責任誰也跑不掉!
首先,那個動手的城管,這回是徹底把自己送進去了。
別拿“過失致人死亡”這種輕罪名來洗地,從視頻里看,你從遠處加速沖過來,對著一個老人用身體猛撞,這力度、這速度,哪怕是個年輕人都受不了,更何況是老人?這就是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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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明知道這么做會把人弄傷,還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就是法律上說的“間接故意”。
只要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那就是刑法第234條的重罪,起步就是十年以上,甚至無期、死刑! 這一推,把自己的下半輩子全搭進去了,活該!
其次,城管所在的單位,也別想置身事外。
國家賠償法擺在那兒,只要是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出的事,造成了死亡,單位就得掏錢!
而且這錢還不是普通的民事賠償,得走行政賠償程序。
也就是說,家屬不用去跟那個坐牢的城管耗,直接找單位要說法,這是國家給的權利,單位必須得兜著!
當然,那個城管想保命、想少判幾年,還得看家屬給不給諒解書。
這就需要他自己在法律賠償之外,再掏一筆“良心錢”來求人家原諒。但這屬于私下協商,不耽誤家屬繼續找單位要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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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這事兒性質太惡劣了。執法的權力是用來保護老百姓的,不是讓你用來行兇的。
這一推,推掉了老人的性命,也推掉了自己的前程。必須嚴查到底,嚴懲不貸,給逝者一個交代,給社會一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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