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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AI生成內容被認定為作品,誰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是設計算法的開發者、輸入提示詞的用戶,還是提供算力的平臺?這個權屬問題已經從理論爭議走向了司法戰場,本文將結合一系列新鮮司法判例,為您解析從用戶協議到司法裁決的確權之路。
01、權屬爭議潛在的認定難點
當前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規則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成型,但在特定場景下,權屬的清晰界定仍面臨潛在挑戰。前瞻性地識別這些難點,對規避法律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類場景:
1.用戶與平臺之間的權利分配爭議
此爭議源于平臺《用戶協議》中的權屬條款與用戶基于獨創性投入主張權利之間的沖突。例如,在ZAO換臉APP用戶協議爭議中,其過于寬泛的授權條款就曾引發公眾對用戶權利被不當剝奪的廣泛擔憂。
2. 用戶之間合作創作的權利歸屬模糊
當多人共同參與AI創作時,如何界定各方貢獻的性質與份額,目前尚缺乏明確的裁判規則。在周某訴某科技公司“貓咪晶鉆吊墜”案(2025年9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中,這一問題已初現端倪。該案被告辯稱,確認圖片材質、設定AI指令關鍵詞等創作環節均由原、被告雙方共同構思合作完成。盡管原告主張其獨立創作,但因無法提供充分的生成過程記錄而未被法院支持,凸顯了在缺乏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合作創作權屬的認定困境。
3. 雇員與雇主之間職務作品的界定
員工使用公司資源生成的AI內容,其權利歸屬問題已初現。在羅某某等AI侵權案(北京通州法院,2025)中,法院認定組織員工系統性使用AI工具進行侵權活動的公司應承擔單位犯罪責任,這間接印證了雇主對員工在工作范圍內使用AI的產出享有權益并承擔責任。這為AI生成物被視為“職務作品”提供了一定的風向,但具體的認定標準仍有待明確。
02、司法確權標準:以“創造性貢獻”為核心的分析框架
面對上述困境,司法機關在個案審理中逐步形成了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原則、以“創造性貢獻”為尺度的認定標準。
1.基本原則:堅守人類主體地位
在北京李某訴劉某(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案中,法院明確指出:“人工智能模型本身無法成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這確立了AI生成作品權屬認定的基石——權利歸屬于人類主體。
2.核心標準:創造性貢獻的實質性判斷
誰能成為權利主體,取決于誰對內容的“獨創性表達”作出了實質性貢獻。法院主要通過三個維度進行審查:
(1)構思設計的創造性。審查創作提示詞是否包含具體場景、藝術風格、元素排除等創造性設計對比簡單指令與復雜提示詞在獨創性認定上的差異。
(2)技術控制的有效性。關注參數調整(如隨機種子、引導系數)對輸出結果的控制程度,考察用戶是否通過技術手段實現預期的藝術表達。
(3)后期優化的轉化性。評估人工修改(如PS精修、局部重繪)對最終表達的塑造作用,判斷優化行為是否形成區別于AI初始輸出的獨創性表達。
03、困境與標準的司法映射
本部分將前述潛在困境置于司法裁判的透鏡下,揭示如何運用“創造性貢獻”標準為各類爭議提供解決路徑。
1.針對“用戶與平臺權利分配”困境,通過審查“創造性貢獻”架空不合理條款
案例映射:李某訴劉某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
裁判邏輯:法院完全基于李某的創造性勞動(提示詞設計、參數調整、多輪優化)進行確權。這種“事實行為確權”的思路,在實質上繞開了對平臺用戶協議的審查,體現了“創作行為產生權利”優先于“格式條款約定權利”的司法立場。
核心啟示:用戶深度參與形成的創造性貢獻,是對抗平臺格式條款中最不利權利歸屬約定的有力武器。
2.針對“合作創作權屬模糊”困境,通過“貢獻度評估”指明確權方向
案例映射:周某訴某科技公司“貓咪晶鉆吊墜”案(2025年,北京互聯網法院)、楊某訴常州卡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案(常州中院公布案例)
裁判邏輯:在“貓咪晶鉆吊墜”案中,被告公司辯稱涉案圖片并非原告獨創,而是雙方共同構思合作完成,盡管法院認定其不構成作品進而未確定合作權屬,但其審理焦點仍在于原告對于涉案圖片生成的貢獻度。參考楊某訴卡米公司案的傳統法理,在集體創作中,貢獻度的證明責任在于參與者自身。
核心啟示:在缺乏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司法確權依賴各方能證明的“創造性貢獻”的質與量。無法證明自身獨創性投入的一方,將無法分享著作權。
3.針對“職務作品界定”難題,通過“權益責任統一”原則推論權屬
案例映射:羅某某等AI侵權案
裁判邏輯:法院認定公司對員工系統性使用AI工具的侵權后果承擔單位犯罪責任。依據“權益與責任相統一”的法律原則,可合理推論: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雇主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也更有可能被認定對員工在職務范圍內創造成果享有合法權益。
核心啟示:企業需要對員工使用AI工具進行創作的活動承擔管理責任,并因此被推定為相關權利的享有者。
當然,司法在保護用戶創造性貢獻的同時,并未完全否定平臺基于其技術投入而應享有的合同權益。如平臺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獲得運營所必需的、非排他的使用權,但若試圖通過格式條款無償、永久地攫取用戶獨創作品的全部權利,則可能在司法審查中面臨挑戰。
04、實務建議
基于當前司法實踐,建議采取以下核心防護策略:
1.證據保存體系化。建立AI創作檔案庫,完整保存提示詞迭代記錄、參數調整日志、人工修改源文件,對核心創作成果運用區塊鏈、可信時間戳等技術即時固定。
2.權利約定明確化。與他人合作創作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創造性貢獻和權益分配;企業需制定AI工具使用規范,界定員工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
3.協議審查前置化。在使用AI工具前審閱平臺協議,避免接受明顯不合理的權利限制條款。
結語
AI生成內容的權屬認定正從“規則缺失”走向“標準明晰”。司法機關通過創造性貢獻標準,為各類潛在權屬困境提供了可預期的解決路徑。對企業和創作者而言,法律保護的天平正向能夠證明并量化其“創造性貢獻”的一方傾斜。因此,完善內部創作管理規范、強化過程留痕、量化創造性貢獻、明確權利約定,是在AI時代保護自身知識產權、規避法律風險的不二法門。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馬守濤 王世昌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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