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在某小區有住宅一套,面積71.14平方米,自2019年至今一直處于閑置狀態。小區某物業公司以萬某欠付5年物業費1280元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萬某交納。萬某認為該房屋未實際居住,未享受物業服務,不應交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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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片來源于網絡)
法院認為,某物業公司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管理期限,實際提供物業服務已超出合同約定期限。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庭履行。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作者:李成貴
編輯:王俐蘋
初審:李成貴
復審:李建勝
終審:樸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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