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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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6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仲杰故意殺人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仲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仲杰不能正確處理夫妻感情糾紛,哄騙兩名未成年子女喝農藥“敵敵畏”,致二人死亡(歿年10歲、7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仲杰作為親生父親,在子女年齡尚幼、心智尚未成熟之際,利用孩子對父母天然的依賴與信任,以哄騙的方式讓兩名未成年子女喝下農藥,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導致兩名年幼無辜的未成年人死亡,后果令人痛心。被告人劉仲杰故意殺人犯意堅決,嚴重違背人倫底線、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及被害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常見問題:
1、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不同點是:第一,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抱著希望的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對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積極要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第二,直接故意殺人有未遂,間接故意殺人則不存在未遂。
2、經他人要求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針對“安樂死”,認為,“安樂死”的法律責任問題應通過立法解決。在立法未能解決前,經他人主動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仍應認定構成本罪,原則上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屬情節較輕,量刑時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共謀自殺的行為,在相約自殺的過程中,沒有強制或者誘騙的因素的,不具備本罪之特征,不應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對故意殺人案件量刑時,一般對情節較輕的認定是防衛過當殺人的;基于義憤殺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長期迫害而殺人的;等等。而對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一般應輕于直接故意殺人案件。若犯本罪屬俗稱“大義滅親”的,量刑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條規定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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