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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司法公正是法治社會的基石,而冤假錯案的糾正常被視為檢驗司法文明的 “試金石”。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審級職能定位改革、檢察監督模式轉型為抓手,推動冤假錯案糾錯機制實現系統性升級 —— 從最高法明確 “異地審查”“取消訴訟時效” 等根除 “自審自錯” 的剛性規則,到最高檢構建 “案件化辦理”“同步糾錯一體化” 等精準監督體系,糾錯機制正從 “事后補救” 向 “全流程防控” 深度演進。數據與案例印證著改革實效:2024 年全國法院再審改判刑事案件 1821 件,檢察機關再審檢察建議采納率達 97.4%,聶樹斌案、“五周殺人案” 等重大冤錯案件的糾正,彰顯了證據裁判原則與程序正義的落地生根。但機制運行中仍面臨法律適用分歧、基層糾錯能力不均等現實挑戰,亟待通過規范梳理與實踐研判尋求破解之道。本報告聚焦兩高近年制度創新與典型實踐,系統拆解 “審判監督 — 檢察抗訴 — 科技賦能 — 追責賠償” 的全鏈條機制,既剖析江蘇檢察 “七步辦案流程”、遼寧 “由人糾案” 等創新樣本,也回應第三方評查、智能預警等新興機制的實踐價值。謹以此研究為鏡,探尋糾錯機制的優化路徑,為筑牢司法公正防線提供鏡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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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份重要信息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答記者問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發布時間:2018-01-02 15:16:05載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記者就此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問:剛剛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請問當前為什么要出臺這個通知?
答: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企業家隊伍建設,對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去年9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這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發展戰略、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意見》明確提出要“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創新權益、自主經營權等權益。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每年審理大量的涉企業家的各類案件,在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營造企業家創新創業良好法治環境方面負有重要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就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意見》的具體舉措。這個《通知》的出臺,將進一步提高全國各級法院依法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水平,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問:當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現象一定程度存在。請問《通知》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是企業家們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直接影響到企業家人身及財產財富安全感,關系到企業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因此,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財產權利,對于回應企業家關切,引導企業家預期,激勵企業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為此,《通知》提出,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對于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問:當前企業家比較關心營造有利于企業家成長發展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通知》對此有何具體要求?
答: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是企業家創業、創新的氣候和土壤,也是弘揚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的重要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多年來注重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關于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對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明確了意見,提出相應的具體措施。《通知》在該意見基礎上,針對當前企業家關注較為集中的問題,明確提出了進一步加大審判力度、強化企業家合法權益保障的具體措施。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針對企業家反映的某些地方政府違約的問題,《通知》規定妥善認定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效力,對政府違反承諾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對于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于當事人請求返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對企業財產被征收征用的,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公平合理補償。
二是針對企業家反映強烈的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通知》明確把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為金融審判的價值導向,提出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的利率標準處理。
三是針對企業家反映較為突出的實踐中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企業家維權成本高的問題,《通知》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以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為指引,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并要求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建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問:當前社會誠信建設亟需加強。請問人民法院如何通過審判執行工作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答:一方面,按照中央《意見》中關于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規定,《通知》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推動完善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長效治理。另一方面,《通知》還針對調研中企業家反映較為突出的信用恢復機制問題,按照中央《意見》的精神,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及時恢復企業家信用,保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經營失敗無償債能力但無逃避執行情形的企業家,及時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問:當前一些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程序,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情形一定程度存在。請問《通知》是如何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問題的?
答: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利用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家信譽的情況確實存在。對此,《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對于構成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并依法進行制裁;對于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惡意利用保全措施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問題,《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采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強制措施,避免超標的保全,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問:人民法院如何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
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針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甄別糾正工作小組,審查有關申訴案件或再審申請。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訴及申請再審的一批案件進行了認真的審查甄別。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等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啟動再審,這是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和中央關于產權保護意見的重大舉措。糾正一起錯案勝過制定一打文件。我們相信,對確有錯誤的涉產權案件特別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產權錯案進行再審,必將進一步增強廣大企業家的財產財富安全感,穩定企業家的預期,對推進當前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問:《通知》出臺后,人民法院將怎樣抓好貫徹落實?
答:《通知》針對企業家關心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這些舉措能否見效,關鍵在于抓落實。為此,人民法院將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深入調研涉企業家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健全企業家權益依法保護的機制;加大制定涉企業家合法權益保障的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工作力度,統一司法尺度、裁判標準。
二是抓案例。各級人民法院要持續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及時公布一批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好案例,推動形成企業家健康成長良好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是抓宣傳。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通過公開開庭、巡回法庭、庭審現場直播、生效法律文書統上網等生動直觀的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家權益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五)對關于審判獨立須建立行之有效的錯案追究體制建議的答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網民提出的關于建立行之有效的錯案追究體制的建議十分重要,切合當前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為了依法追究審判人員違法審判的責任,我院于1998年出臺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09年,我院又印發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其中專門對違法違規辦案導致錯案或因嚴重過失導致錯案的行為規定了責罰措施。在當前的實踐中,確實如網民所說,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我院近年來曾就此問題進行過專題調研。下一步,我院將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現有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明確錯案責任認定標準及追究程序,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份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涉及司法案件糾錯機制的文件
(一)《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1.07.26
實施時間:2021.08.01起
第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二)提請抗訴或者提請其他監督;(三)提出抗訴;(四)提出檢察建議;(五)終結審查;(六)不支持監督申請;(七)復查維持。
第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七)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八)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九)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第八十二條 符合本規則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一)判決、裁定是經同級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的;(二)判決、裁定是經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第八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一)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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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營營,系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委員會副主任,同時擔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其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商法碩士學位,專業方向為公司法。
李營營律師專注于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司法實踐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展現出卓越的專業能力與深厚的法律素養。
截至當前,李營營律師已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百余篇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的專業文章。這些文章憑借其專業性與實用性,被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轉載,在業內廣受贊譽。
在學術著作方面,2022年,李營營律師參與合著并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2025年,又參與合著出版《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實戰指南》,為法律實務界貢獻了寶貴的知識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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