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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申請恢復執行三次了,被執行人在外省,金額不大,法院說沒查到財產,我該怎么辦?”這是許多申請執行人的真實寫照。
當法院窮盡一切合法手段后,確認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類案件被稱為“執行不能”案件。實際上,執行不能≠執行不力。
01 什么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查控、現場調查等多種方式,全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后,確認其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處置后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面對這種狀況,法院只能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限額凍結其銀行及電子支付賬戶,然后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02 法院如何確認“執行不能”?
執行案件立案后,法院會啟動一系列調查程序。首先是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篩查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證券等財產信息。
如果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法院還會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若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法院可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法院會嚴格規范執行,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以及現場調查等方式,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全面查詢,并逐一核實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
03 “終本”不等于執行終止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是法院處理“執行不能”案件的常見方式。但這并不意味著法院就此甩手不管。
案件“終本”后,法院會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自動查詢被執行人財產。一旦發現財產,系統會提醒法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法院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也可隨時提供新的財產線索。一旦查證屬實,可立即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限制。
04 申請執行人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面對“執行不能”的情況,申請執行人并非完全被動。首先,可積極提供財產線索,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應收工程款等,應及時書面遞交法院。
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可依法申請司法救助。特別是涉人身損害賠償、追索撫養費、贍養費等民生案件,當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導致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時,可以請求法院給予一定救助。
05 多次執行常遇到的熱點問題
問:被執行人在外省,標的額小,當地法院不愿配合怎么辦?
答:對于跨省執行案件,上級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特別是需要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協助配合的案件,由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更有效。
問:如何確認法院是否已窮盡執行措施?
答: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法院告知被執行人財產的調查情況和履行義務的情況。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未執結,可要求法院說明未執結原因。
問:企業被執行人瀕臨破產怎么辦?
答:對于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的被執行企業,可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裁定進入破產程序,通過破產還債程序了結債務。
如何事前防范“執行不能”?
預防勝于補救。當事人要樹立正確的訴訟風險意識,與他人發生涉及金錢給付權利義務關系時要做好事先調查工作。在訴訟階段就可申請財產保全,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實踐中,不少被執行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轉移、隱匿財產。
提高風險意識也至關重要。在日常交易中,應注意評估對方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等級。可通過相關平臺查看交易對象有無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失信記錄等信息。
建立抵押擔保是另一種防范措施。對于車、房等可登記資產,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以便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的執行工作并非“萬能”,哪怕只有一絲線索,執行申請人都不要輕言放棄。部分法院已加大對涉及民生“執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力度。對于被執行人為城市低保戶、農村五保戶等小標的案件,一律納入專項救助范圍。請相信,執行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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