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其中,姚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曾在9所學校引誘、招募44名未成年學生參與有償陪侍,最終多人被判刑。
案例顯示,被告人姚某系社會閑散人員,2018年起混跡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主城區校園周邊及娛樂場所。2021年,姚某進入娛樂場所工作,主要負責處理場所內矛盾,逐步形成影響力。其間,姚某先后結識被告人楊某然、王某亮,三人經共謀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活動。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糾集被告人王某亮、孫某壯、楊某然及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甲、馮某某,實施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姚某為糾集者,楊某然、王某亮、孫某壯、李某甲、馮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姚某直接或指使李某甲等未成年人長期通過在學校“立棍”(推選校園“老大”)、發布“掙錢快”信息等方式引誘、招募未成年學生到KTV、酒吧、音樂餐廳等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賣淫活動,并糾集孫某壯、李某甲、馮某某代其組織管理有償陪侍人員,累計非法獲利30余萬元。
為排除競爭對手、爭搶市場資源,姚某糾集未成年人在內的多名團伙成員針對同業經營者、管理者及其他不特定群眾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10余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3人輕傷,1人輕微傷,導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煙、文身惡習,16名未成年人輟學等嚴重后果,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建華分局偵查終結,向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分別以被告人姚某等6人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聚眾斗毆罪、引誘、介紹賣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向龍沙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4年7月31日,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姚某等6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聚眾斗毆罪等罪,數罪并罰,判處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其余被告人以其參與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判處相應財產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9月11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指出,該團伙6名成員中,糾集者姚某系成年人,其余5名成員中2名為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輟學未成年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馮某某雖系輟學未成年人,二人在明知與姚某等人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接受糾集者姚某的組織、指揮,負責管理不同的娛樂場所和學校區域,通過在學校“立棍”收取保護費,引誘學生參與陪侍,并以處男女朋友名義控制陪侍人員防止“跳槽”,后續犯罪手段升級,實施引誘、介紹未成年陪侍人員賣淫行為,加入惡勢力組織的意愿強烈,犯罪動機明確,行為積極、作用明顯,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該團伙在齊齊哈爾市主城區3個轄區9所學校引誘、招募44名未成年學生參與有償陪侍,導致大量未成年人沾染不良習氣、輟學失管等嚴重后果,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危害嚴重、性質惡劣。
最高檢表示,常態化以來,利用、操縱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直接參與實施黑惡犯罪現象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是新增黑惡勢力的重要源頭。對于操縱、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犯罪的,檢察機關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該案善后方面,檢察機關對27名未成年陪侍輟學人員,制發27份督促監護令,聯動教育部門,開展心理疏導及家庭教育指導,幫助涉案未成年人成功返學。同時,建立臨界預防機制,對10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有組織犯罪未成年人建檔,實行動態管理。聯合多部門建立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工作站及預警機制,實現轄區中小學法治副校長全覆蓋,選聘學生任法治安全員,嚴防黑惡勢力滲透校園。
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 何丹
責任校對 楊飏
主編 林舒佳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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