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今晚報)
轉自:今晚報
湖南永州一直播工作室員工因曾在網絡平臺推銷彈弓等產品,先是被河南新縣森林公安以“非法狩獵罪”立案調查,隨后檢方以直播銷售假冒狩獵工具實施詐騙提起公訴。
面對指控,多名曾經的員工表示疑惑,在他們看來,員工只是負責給供貨商在網上進行引流、銷售產品,他們把訂單告訴供貨商后,供貨商負責郵寄產品和收取貨款,但供貨商未被起訴,他們卻為何成為了“詐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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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化名)準備乘坐高鐵前往河南新縣接受調查
直播帶貨被檢方以詐騙罪公訴
王麗(化名)曾經是湖南科宇工作室的一名主播,當時她的主要工作是在網絡平臺上推薦一款彈弓產品。“就是可以用來打東西的彈弓,我負責在平臺上介紹這幾款產品,銷量一直都不是很好。”王麗說,她在工作室當主播的6個月里,一共就賺了不到2萬元的工資。
因為銷量一直不是很好,科宇工作室支撐了6個月后解散。大家們“各奔東西”后,河南新縣警方以涉嫌非法狩獵罪,將曾經的工作室人員進行了立案調查,后轉為涉嫌詐騙被檢方公訴。
“解散幾個月后,我接到原來老板的電話,讓我去永州的一個派出所做個筆錄,我當時還一頭霧水。”王麗說,做完筆錄后,她才知道自己涉嫌非法狩獵罪,就是因為那份她只入職了6個月的主播工作。直到眾多前同事也表示收到了類似的通知,她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過了沒多久,王麗和前同事們接到河南新縣森林公安局的傳喚前往新縣接受調查,后來被警方拘留。因考慮到責任較輕,她很快被取保,但需要回家等通知,隨時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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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售賣的類似產品?
案發后工作室多名員工被抓,這些員工從未想過正常的工作會有這樣的結果。該工作室員工劉云(化名)稱,在他的認知里,自己無論如何都與詐騙行為扯不上關系。
劉云介紹,他是在2023年看到一則銷售招聘,應聘后就被工作室錄用,工作內容聽上去與違法犯罪毫不沾邊——在線上給客戶答疑,根據對方需求推薦相應的產品,“不算上加班的話,每天工作七八個小時。”
對方開出的條件是,底薪2800元,加上按照銷售額的提成,總體待遇一般。然而因這份工作,他也被檢方以涉嫌詐騙罪公訴。
“銷售”涉嫌詐騙 供貨商卻沒事?
河南新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披露,2023年3月至7月,被告人顏某某組織成立“科宇工作室”,下設多個小組,分別負責直播引流、銷售及后勤支持。該工作室針對擬在網上購買非法狩獵工具的人群,編輯詐騙話術,采取真人使用“虎王”“暗影”“中國龍”滑膛弓進行狩獵的方式直播,在直播中虛構產品功能,將被害人引流至該團伙的銷售微信,引誘被害人購買非法狩獵工具。
起訴書指出,該團伙在被害人下單后,采取在互聯網低價購買仿制品、零部件進行虛假發貨,或不發貨且不退定金的方式騙取錢財,騙取50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60余萬元。
起訴書顯示,該案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24年10月12日提起公訴。
新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王麗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采用遠程、非接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指控,王麗和劉云并不認同。
劉云介紹,工作室主要通過主播在網絡平臺進行產品宣傳,如果有人想要購買,他再單獨和客戶聯系,確定要購買的類型后,一般要求對方支付100-200元的訂金,之后再把訂單信息發給供貨商,由供貨商直接發貨,郵寄到消費者地址。
劉云認為,檢方指控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采用遠程、非接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但是所謂的“受害人”都收到了產品。
據了解,多位受害人表示,他們的確收到了產品,但是產品與宣傳視頻里有些不同,比如外觀是一樣的,但是質量沒視頻里說的好,產品的威力也比較小,射程不到十米遠,也打不準。
劉云告訴記者,工作室和供貨商是合作關系,他們售賣的產品,都是由供貨商直接發貨,工作室并不經手具體的產品。“如果是詐騙,我認為應該是供貨商詐騙了消費者。”劉云說,在開庭后他了解到,供貨商田某某并未被起訴,曾經的工作室員工卻被認定涉嫌詐騙。
據了解,“供貨商”田某某在接受警方調查時表示,他們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工作室的人把訂單發到群里后,由他給客戶進行發貨。如果訂單是全額付款,那么工作室會把錢轉給他。如果是貨到付款,尾款會轉到他的銀行卡。“從2023年5月到2024年1月,一共發貨800單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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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后的劉云
報案線索矛盾?希望有個結果
本案的源頭系河南新縣森林公安收到的一封匿名舉報信。
在新縣森林公安的一份《受案登記表》載明:接匿名舉報信稱有人賣槍,遂立為非法狩獵案。當晚值班警察的《情況說明》中也寫到,收到一封匿名信后,新縣森林公安遂受案、立案。
在后續調查中,新縣森林公安找到了該匿名信的“舉報人”胡某某,并對其進行了筆錄,胡某某承認該匿名信是他所寫。當新縣檢察院在對胡某某進行詢問時,胡某某卻表示,他沒有寫過舉報信,也沒有非法狩獵的行為。
“所謂的舉報人說法前后矛盾,又怎么立的案?”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王麗。
記者聯系了新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采訪需要先聯系宣傳部門,并且辦理中的案件不方便接受采訪。記者聯系了新縣宣傳部門和新縣警方,截止發稿前還未獲得回應。
在庭審前,王麗每個月都要從湖南永州前往河南新縣接受調查。“我現在沒法正常的工作,每次去一趟新縣來回需要三天的時間。總是請假,導致一直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王麗說,現在就希望有個結果,不想再折騰。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表示,詐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根據上述的陳述,王麗、劉云等普通員工的行為,完全不符合這一核心特征。員工作為鏈條末端的執行者,既沒有虛構產品功能的主觀故意,也沒有非法占有客戶錢財的客觀行為。
胡磊律師表示,本案的立案源頭存在重大瑕疵,直接影響案件的合法性基礎。案件源于一封匿名舉報信,但后續調查中,所謂的“舉報人”明確否認寫過舉報信,也無非法狩獵行為。這意味著,案件的立案依據是虛假的、不存在的。刑事訴訟的立案必須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而本案連最初的舉報事實都不成立,后續的偵查、公訴自然失去了合法根基。
津云新聞記者 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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