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其中,王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入選。2013年至2021年,以王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過多年發展,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架構明確,長期有組織地在新馬蓮村一帶逃避打擊,非法開設賭場,攫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組織非法所得高達1800萬元,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開始在廣東省東莞市大朗鎮參與開設賭場。為聚斂錢財,王某以鄉情為紐帶,網羅、糾集以湖南某地籍為主的社會閑散人員,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驅趕、吞并大朗鎮新馬蓮村一帶的其他賭場。
2013年,因被害人常某恒拒絕合作開設賭場,王某糾集被告人王某珊等數十人持砍刀、鋼管等工具打砸常某恒夫婦經營的商店,極大地提升了王某團伙在新馬蓮村一帶的非法影響力。王某因該案被抓獲,冒用黃某的身份被判刑。在服刑期間,王某通過其妻子被告人李某等人探監傳送信息,仍實際控制該犯罪團伙,由被告人王某康、肖某等人代為管理賭場及團伙成員,繼續爭奪勢力范圍。
2015年4月,王某刑滿釋放后,繼續招攬、發展團伙成員,對外以“公司”名義管理、控制新馬蓮村一帶的賭場,并安排肖某等人在新馬蓮村及周邊劃分區域開設賭場或收取干股,對未經王某許可開設賭場、拒絕與其合作開設賭場及可能舉報該團伙的人員施以威脅、毆打,逐漸形成以王某為組織者、領導者,王某康、肖某等10人為骨干成員,樊某祥等2人為積極參加者,王某旺、彭某雙等13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間,王某為了樹立自己在犯罪組織中的權威,通過親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給組織成員發放固定工資、為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發放“跑路費”“安家費”、對不服從管理的組織成員實施毆打懲戒等方式,加強對該犯罪組織的領導。
2013年至2021年,以王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過多年發展,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架構明確,長期有組織地在新馬蓮村一帶逃避打擊,非法開設賭場,攫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組織非法所得高達1800萬元,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截至案發,該組織十余年間共實施開設賭場犯罪10起、故意傷害犯罪3起、尋釁滋事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洗錢犯罪1起、偽造身份證件犯罪1起、違法事實2起,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6人輕微傷。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稱霸一方,對新馬蓮村一帶的賭場形成了實際控制。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先后以王某等8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罪,以鄭某軍等39人涉嫌開設賭場罪、搶劫罪等罪,以王某康等21人涉嫌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王某等26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先后于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1月28日以王某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朱某第等52人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分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8月2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罪,數罪并罰,判處組織者、領導者王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相應附加刑。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的附加刑。宣判后,王某等部分被告人上訴。2024年6月1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王某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犯罪構成立功,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全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透露了發現該案件涉黑惡線索的過程。2021年,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2011年張某被故意傷害案的5名漏犯時發現,該案中3名涉賭人員因不滿沐足店提供的服務,在矛盾發生后一小時內即通過綽號“猴子”(王某)的男子糾集20余人到場,持砍刀砍殺報復,致被害人張某死亡。該案作案過程體現出較強的糾集性,作案人員借故生非、逞強耍橫的非法動機明顯。辦案人員敏銳發現該案存在有組織犯罪嫌疑后,運用“東莞市檢察機關檢察信息綜合應用平臺”大數據平臺摸排關聯案件,檢索2021年以前案發地及周邊發生的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黑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案件,并運用“東莞市另案處理案件專項監督模型”對涉案人員進行身份對碰,發現張某被傷害案與當地李某等11人涉嫌開設賭場案(幕后老板為“猴老板”)存在關聯,經初步研判,兩案所涉核心人員“猴老板”和“猴子”可能系同一人。東莞市兩級檢察機關聯合東莞市公安機關對上述兩起案件涉案人員的關聯警情進行進一步串并核查,初步掌握“猴老板”(何某鋒)等人長期在東莞市大朗鎮新馬蓮村一帶實施開設賭場,策劃、參與多起“打砸搶”事件,爭奪非法利益的基本情況。至此,該涉黑案線索基本成形。
此后,檢警協作推動案件查深查透。根據相關涉案人員供述,在大朗鎮新馬蓮村開設賭場,需向“猴老板”繳納干股。對此,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核查李某等11人開設賭場案中賭場違法所得流向,成功鎖定該案“猴老板”收取干股的核心賬戶。針對相關核心賬戶在深夜頻繁有大量零散進賬的異常情況,運用資金可視化分析工具,對涉案上千個微信、支付寶及銀行賬號進行資金穿透分析,梳理出該核心賬戶的交易對手信息及交易頻次、金額、時間等,進而繪制出涉案資金流向圖與人物關系圖,從而將零散賭博窩點串聯為成規模的賭場體系。最終,查獲涉案賭場數量實現突破,不僅查獲涉案團伙獨立開設的賭場,還查獲其合作、抽取干股的關聯賭場,涉案人員從19人擴大至68人。
同案人辨認照片顯示,操縱開設賭場的“猴老板”何某鋒與2011年張某被故意傷害案的“猴子”王某高度相似。對此,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通過DNA、指紋、人像比對等方法,最終確認“猴老板”何某鋒的真實身份為王某。進一步查清,王某長期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且多次被抓獲,先后偽造、冒用歐陽某某、黃某、何某鋒的身份接受司法機關處理,以避免司法機關發現其為2011年張某被故意傷害案的糾集者王某。通過梳理王某在不同時期以不同身份實施的違法犯罪,團伙的發展脈絡、人員架構逐漸清晰。
針對該組織與其他團伙中存在互借人手協助實施違法犯罪等關聯互動的情況,檢察機關推動公安機關持續串并聯查,先后立案監督13件,循線挖出王某分立之前所依附的另兩個涉黑組織。
該案涉案人員眾多,犯罪事實較為分散,公安機關最初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并引導取證,最終認定涉案犯罪集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案經濟特征、行為特征較為明顯,主要爭議焦點在組織特征與危害性特征。
在組織特征方面,王某作為組織者、領導者雖先后冒用多個身份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曾被判刑監禁,但涉案組織具有持續性、穩定性,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在案證據證實,王某服刑期間,利用其妻子李某等人探監傳送信息,由王某康、肖某等人代為管理賭場和團伙成員。為打壓競爭對手,王某康、肖某還分別帶領團伙成員實施了兩起暴力性事件,王某服刑前用于收取開設賭場違法所得的核心賬戶在其服刑期間仍有非法資金流入。上述事實表明,當時團伙成員未潰散,違法犯罪活動仍在進行,王某對團伙的支配控制力未中斷。后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王某服刑期間的探監記錄、針對性訊問知情成員,通過補強相關證據,準確認定組織特征。
在危害性特征方面,王某等人雖然單獨開設的賭場數量較少,但以暴力、威脅為后盾,通過合股、抽取干股形式從其他賭場獲利,已對當地賭場形成實際控制,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在案證據證實,王某等人利用前期實施的暴力性事件威懾當地開設賭場者必須與其合股或向其輸送干股,否則無法順利經營。賭場經營者因畏懼王某組織的勢力而同意合股、輸送干股,王某等人還會派人到部分賭場參與經營管理,體現組織影響和控制力。據上,王某等人已對當地賭場形成非法控制,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上游新聞記者 崔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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