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
安全優質發展
有效降低人民群眾保育教育成本
12月23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
發布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規范收費項目
建立目錄清單
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開設托班的還可收取保育費。
- 保育教育費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學前教育收取的費用;
- 住宿費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
- 保育費指幼兒園開設托班為2—3歲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收取的費用;
- 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 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通知》明確,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指導幼兒園建立本園收費目錄清單,清單應包括機構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
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
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各地教育、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
不同類型幼兒園開設托班收取的保育費管理方式參照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參考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提高幼兒園辦托積極性,切實滿足群眾需求。
加強收費行為監管
各地發展改革、教育、財政部門要指導幼兒園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區分不同班型完整準確記錄收費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審工作。相關收費可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但不得跨學期預收。
要指導幼兒園與家長簽訂協議,列明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后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保教費、保育費以外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用,不得通過家委會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
一圖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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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成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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