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關注,右上菜單欄···鍵,設為星標、
本文分(上)(下)兩期在本公眾號發布,前期回顧:
5
攻防拉鋸:證據交鋒與策略博弈(2021年6月-2023年初)
5.1 Wisk的主動進攻:以禁令與證據固定為核心目標
Wisk在訴訟中采取“快速出擊、精準打擊”的策略,核心目標是通過申請初步禁令阻止Archer繼續使用侵權技術,同時通過加速取證固定證據,為后續的損害賠償奠定基礎。其具體策略包括三個層面:
5.1.1 申請初步禁令:遏制侵權行為的蔓延
2021年5月,Wisk依據《美國保護商業秘密法》(18 U.S.C. §1836)及《加州統一商業秘密法》(Cal. Civ. Code §3426),向美國北加州地區法院申請初步禁令(Case 5:21-cv-02450-WHO),提出三項核心請求:其一,禁止Archer使用、披露或轉讓從Wisk竊取的商業秘密;其二,禁止Archer制造、銷售或宣傳侵犯涉案四項專利的“Maker”機型;其三,要求Archer封存所有涉事員工的電子設備,交由第三方機構進行forensic調查。
為支撐禁令申請,Wisk提交了“不可彌補損害”的證據:其一,eVTOL行業的適航認證具有“先到先得”的特性,若Archer憑借侵權技術率先通過認證,將永久性占據市場份額,給Wisk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其二,“Maker”機型的宣傳已導致Wisk的潛在客戶(如美國航空)推遲合作談判,造成商業機會損失;其三,商業秘密一旦公開,將喪失其秘密性,無法通過后續賠償彌補。根據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不可彌補損害”是授予初步禁令的核心要件,Wisk的證據精準擊中了這一要點。
5.1.2 啟動加速取證:固定侵權證據鏈
在申請禁令的同時,Wisk向法院申請加速取證,要求Archer提供以下證據:其一,所有前Wisk員工的入職資料、工作任務分配記錄及薪酬方案;其二,“Maker”機型的完整設計圖紙、研發日志及測試數據,特別是2020年1月后的研發文件;其三,Archer與聯合航空的訂單協議,明確侵權產品的銷售規模與利潤;其四,涉事員工的電子郵箱記錄、電腦操作日志及USB設備使用記錄。
為保護自身商業秘密,Wisk同步申請了“保密審查令”(Protective Order),要求法院對取證過程中涉及的Wisk機密信息進行保密,僅允許雙方律師與專家證人查閱。加速取證的目的在于在Archer銷毀證據前,固定“技術來源-研發過程-產品落地-商業收益”的完整證據鏈,為后續的損害賠償計算(包括實際損失與懲罰性賠償)提供依據。
5.1.3 提交修正訴狀:強化主觀故意指控
2021年6月,Wisk提交《第一次修正訴狀》(First Amended Complaint),補充了多項關鍵證據,進一步強化Archer的主觀故意:其一,披露前Wisk員工Scott Furman(Archer首席航空電子架構師)是Wisk兩項電池專利的發明人之一,證明Archer明知其掌握核心專利技術仍予以雇傭;其二,提交Archer內部的研發進度表,顯示“Maker”機型的核心技術節點與涉事員工的入職時間高度重合;其三,提供Archer向投資者披露的技術白皮書,其中多處技術描述與Wisk的專利文件完全一致,證明其故意使用侵權技術進行商業宣傳。
5.2 Archer的被動防御:以證據瑕疵與法律適用為突破口
面對Wisk的強勢進攻,Archer采取“釜底抽薪”的防御策略,聚焦Wisk證據鏈的瑕疵與法律適用的爭議點,試圖通過駁回Wisk的訴因來擺脫侵權指控。其核心抗辯策略包括三項。
5.2.1 質疑商業秘密的界定:主張“未明確界定秘密內容”
2021年6月,Archer向法院提交《駁回商業秘密指控動議》(Motion to Dismiss Trade Secret Claims),依據《加州民事訴訟法》§2021.210的規定,主張Wisk未明確界定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不符合訴訟的“明確性要求”。Archer指出,Wisk在訴狀中僅以“aircraft設計、組件設計、系統設計”等寬泛類別指代商業秘密,未明確每項秘密的具體內容;其援引的2019.210號商業秘密聲明雖列舉了52項秘密,但未說明每項秘密的“獨立經濟價值”與“保密措施細節”,且部分內容與公開專利或行業常識重疊(如電池充電的基本原理)。
為支撐該主張,Archer提交了行業專家證言,證明eVTOL的12旋翼構型、懸臂角支架等設計屬于“行業常規技術選擇”,并非Wisk的專有商業秘密。其核心邏輯是:若商業秘密未被明確界定且缺乏獨特性,則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應駁回相關訴因。
5.2.2 挑戰專利侵權的認定:主張“技術特征不等同”
針對專利侵權指控,Archer從“權利要求解釋”與“技術特征比對”兩個層面提出抗辯:其一,主張Wisk的專利權利要求應作“狹義解釋”,例如10,364,036專利中的“懸臂角支架”應解釋為“一體化成型支架”,而“Maker”的支架采用“模塊化拼接”,不屬于同一技術特征;其二,提交“Maker”機型的技術研發證據,聲稱其旋翼布局設計來源于2018年公開的學術論文(涉及多旋翼穩定性研究),與Wisk的專利無關;其三,主張其電池充電技術采用的是“串聯充電+并聯放電”模式,與Wisk專利的“并聯充電”模式存在本質區別。
此外,Archer還質疑Wisk專利的有效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交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主張Wisk的四項專利因“缺乏創造性”(與現有技術的差異過小)應被宣告無效。其提交的現有技術證據包括2017年公開的一款多旋翼無人機設計(涉及類似的支架結構)與2018年的電池充電技術論文,試圖證明Wisk的專利不具備新穎性與創造性。
5.2.3 否認主觀故意:主張“員工個人行為與企業無關”
針對主觀故意指控,Archer提出“企業無過錯”的抗辯:其一,主張前Wisk員工竊取文件是“個人行為”,Archer對此并不知情,且在入職時已要求員工承諾“不攜帶前雇主商業秘密”;其二,提交涉事員工Jing Xue的書面聲明,聲稱其下載的文件未向Archer披露,也未用于“Maker”機型的研發;其三,披露Jing Xue因“涉嫌竊取商業秘密”已被政府調查,且該調查涉及其在Wisk任職期間的行為,與Archer無關,試圖將責任歸咎于員工個人。
此外,Archer還反稱Wisk的訴訟是“不正當競爭”,主張Wisk因自身研發進度滯后,試圖通過訴訟拖延Archer的商業化進程。其提交了Wisk第六代機型的認證進度報告,顯示Wisk的適航認證已延誤6個月,證明其存在“訴訟干擾競爭”的動機。
5.3 法院的程序性裁決:聚焦證據與程序正義
該案由美國北加州地區法院圣何塞分院審理,法官William H. Orrick(長期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具有豐富的技術糾紛審理經驗)負責案件的程序性裁決。截至2023年和解前,法院作出了多項關鍵程序性裁決,為糾紛的走向奠定了基礎:
其一,關于商業秘密界定的裁決。2021年7月,法院駁回了Archer的《駁回商業秘密指控動議》,認為Wisk的2019.210號商業秘密聲明已明確列舉了每項秘密的具體內容(如“12旋翼構型的具體參數”“電池測試的核心數據”),且Wisk提交的保密措施證據(門禁記錄、加密日志、保密協議)證明其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法院同時指出,Archer主張的“行業常規技術”抗辯需通過實體審理中的證據質證來認定,不構成駁回訴因的理由。
其二,關于初步禁令的裁決。2021年8月,法院作出《部分批準初步禁令》的裁定:批準Wisk關于“禁止Archer披露或轉讓商業秘密”的請求,要求Archer封存涉事員工的電子設備并禁止使用相關商業秘密;但駁回了“禁止制造銷售‘Maker’機型”的請求,理由是Wisk未證明“立即禁止銷售將避免不可彌補損害”,且Archer的商業化計劃涉及聯合航空的訂單履行,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損失。該裁定既保護了Wisk的商業秘密,又為Archer保留了有限的研發空間,體現了“平衡雙方利益”的司法原則。
其三,關于加速取證的裁決。法院批準了Wisk的加速取證請求,但對取證范圍進行了限制:允許Wisk獲取“Maker”機型2020年1月后的研發文件,但禁止調取Archer與聯合航空的商業談判細節(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要求雙方在2021年10月前完成證據交換,2022年1月前提交專家證言,為2022年3月的實體審理做好準備。
其四,關于專利無效宣告的裁決。法院駁回了Archer關于“中止訴訟等待專利無效宣告結果”的請求,認為USPTO的無效宣告程序與法院的侵權審理可并行進行,且Wisk的專利已獲得授權,具有“推定有效性”,Archer的無效主張需在實體審理中舉證證明。
6
戲劇性轉折:從對抗到合作的和解落幕(2023年8月)
就在雙方為2022年3月的實體審理積極準備時,2023年8月,Wisk與Archer突然聯合宣布達成全面和解,終止所有未決訴訟與禁令申請,涉案四項專利的侵權指控與商業秘密侵占指控均以“和解”方式了結。這場持續兩年多的行業糾紛,最終以“技術授權+資本綁定”的創新模式落幕,其背后是雙方基于行業趨勢與自身利益的理性權衡。
6.1 和解協議的核心條款:技術與資本的深度綁定
根據雙方公開的和解協議及SEC披露文件,和解條款涵蓋技術授權、資本合作、保密與責任豁免四個核心層面,形成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
6.1.1 技術授權:獨家供應與互補整合
和解協議的核心是技術授權安排:Wisk同意將其核心自主飛行技術(包括飛控算法、故障自修復系統)以“獨家許可”方式授權給Archer使用,授權期限為10年,授權費分為“固定費用+銷售提成”兩部分——固定費用為5000萬美元,分三年支付;銷售提成為“Maker”機型銷售額的2%,直至授權期滿。同時,Wisk成為Archer自主飛行技術的“獨家供應商”,負責為“Maker”機型提供飛控系統的硬件與軟件升級服務。
作為對價,Archer同意將其“模塊化機身制造技術”授權給Wisk使用,該技術可使eVTOL的機身制造成本降低30%,有助于Wisk第六代機型的規模化生產。雙方還成立了聯合技術委員會,由雙方的CTO共同牽頭,負責技術整合的協調與標準統一,確保Wisk的飛控技術與Archer的制造技術能夠無縫對接。
6.1.2 資本合作:股權投資與業績綁定
為強化合作的穩定性,雙方設計了“股權投資+業績對賭”的資本綁定機制:Archer向Wisk發行價值7300萬美元的認股權證,分為三個批次行權:第一批次(3000萬美元)可立即行權,行權價格為Archer當前股價的1.1倍;第二批次(2300萬美元)需滿足“2024年完成FAA適航認證”的業績條件,行權價格為當前股價的1.2倍;第三批次(2000萬美元)需滿足“2025年商業運營收入突破5億美元”的業績條件,行權價格為當前股價的1.3倍。
該設計既體現了Wisk對Archer商業化前景的信心,又通過業績對賭約束Archer的研發與運營進度。若Archer未能完成業績目標,Wisk將喪失部分認股權證的行權資格,反之則可通過股權增值獲得額外收益。此外,波音作為Wisk的控股股東,承諾為Archer提供適航認證的咨詢服務,進一步提升Archer的認證成功率。
6.1.3 保密與責任豁免:過往糾紛的徹底了結
和解協議明確了“責任豁免”條款:雙方互相豁免基于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間侵權行為的所有索賠,包括Wisk主張的商業秘密侵占損失與專利侵權賠償,Archer無需向Wisk支付單獨的損害賠償金。同時,Archer承諾在90天內銷毀或歸還所有從Wisk竊取的商業秘密文件,涉事員工若繼續任職需簽署新的保密協議,禁止使用任何Wisk的未授權技術。
雙方還簽署了“聯合保密協議”,約定不公開和解協議的財務細節(如固定授權費的支付進度、銷售提成的計算方式)及訴訟過程中的涉密證據,避免因信息披露影響雙方的資本市場形象。
6.2 和解的深層動因:行業趨勢與雙方利益的理性權衡
Wisk與Archer從“生死對抗”轉向“深度合作”,并非偶然,而是基于eVTOL行業趨勢與自身利益的理性選擇。其核心動因可歸結為三個層面:
6.2.1 行業趨勢:從“零和競爭”到“生態協同”
2022-2023年,eVTOL行業的競爭格局發生了顯著變化:一方面,適航認證的難度遠超預期,FAA將eVTOL的適航標準提升至“小型客機”級別,要求企業提交更全面的安全驗證數據,單個企業的研發成本從10億美元飆升至20億美元以上;另一方面,資本市場對eVTOL行業的態度從“狂熱”轉向“理性”,2023年行業融資規模同比下降40%,多家中小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倒閉。
在這一背景下,行業從“單打獨斗”的零和競爭轉向“優勢互補”的生態協同成為必然趨勢。Wisk擁有核心技術與適航認證經驗,但缺乏規模化制造能力;Archer擁有制造能力與商業訂單,但缺乏自主飛行技術與認證經驗。雙方的合作可實現“技術+制造+市場”的資源整合,降低適航認證成本與研發風險,符合行業生態化發展的趨勢。正如雙方在聯合聲明中所言:“eVTOL行業的成功需要全行業的協同,而非單一企業的獨霸。”
6.2.2 Wisk的利益考量:從“維權止損”到“價值變現”
對于Wisk而言,和解比訴訟更能實現利益最大化:其一,訴訟風險可控但收益有限。盡管Wisk的證據鏈較為完整,但專利侵權與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周期通常長達3-5年,且損害賠償的計算存在不確定性(eVTOL行業尚未實現規模化盈利,實際損失難以量化)。若訴訟持續,Wisk將面臨“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的風險——在訴訟期間,Joby等競爭對手可能率先完成認證,搶占市場份額。
其二,和解實現技術價值的規模化變現。Wisk的自主飛行技術若僅用于自身產品,市場覆蓋范圍有限;通過授權給Archer使用,可借助Archer與聯合航空的訂單快速實現技術落地,同時獲得固定授權費與銷售提成,提升技術的商業價值。此外,通過股權投資,Wisk可分享Archer的商業化收益,形成“技術授權+股權增值”的雙重收益模式,收益潛力遠超單一的侵權賠償。
6.2.3 Archer的利益考量:從“風險規避”到“技術補短板”
對于Archer而言,和解是擺脫生存危機的唯一選擇:其一,訴訟風險可能導致企業倒閉。若實體審理認定侵權成立,Archer將面臨“停止銷售+巨額賠償”的雙重打擊——不僅需賠償Wisk的經濟損失(預估達1-2億美元),還需向聯合航空支付10億美元訂單的違約金,這對于2023年現金流僅3億美元的Archer而言,足以導致破產。此外,侵權認定將嚴重損害其資本市場形象,可能引發股價暴跌與退市風險。
其二,和解快速彌補技術短板。Archer的核心短板是自主飛行技術,若依靠自主研發,至少需要3-5年時間,無法滿足2024年適航認證的目標;通過授權獲得Wisk的成熟技術,可將研發周期縮短60%,確保“Maker”機型按時完成認證。同時,波音的認證咨詢服務可幫助Archer規避認證過程中的常見風險,提升認證成功率。此外,與Wisk的合作可緩解資本市場的擔憂,穩定投資者信心,為后續融資奠定基礎。
7
結論與啟示
Wisk與Archer的糾紛雖以和解告終,但作為eVTOL行業“知識產權第一案”,其影響深遠。案件揭示了新興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雙重性:既需強化專利與商業秘密的系統性防護,也需在適當時機通過合作實現技術價值最大化。未來,隨著eVTOL行業邁向商業化落地,企業需在技術創新、知識產權管理、資本運作與生態合作間尋求平衡,方能在即將到來的空中交通革命中占據先機。
7.1結論
隨著eVTOL產業進入商業化落地的關鍵期,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將愈發凸顯。Wisk與Archer的糾紛為行業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企業既要通過持續創新構建核心技術壁壘,又要通過合規的知識產權管理規避法律風險;既要重視訴訟作為維權與博弈的工具,又不能忽視商業化落地的核心目標。
7.1.1 法律層面:證據充分性是侵權判定的關鍵
未來,eVTOL產業的競爭將從單一技術比拼轉向“技術+知識產權+商業化能力”的綜合競爭。只有那些能夠平衡創新速度與合規水平、兼顧技術突破與商業落地的企業,才能在城市空中交通的藍海中占據主導地位。而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也需要企業、行業協會與政策制定者的協同發力,以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以合規競爭構建良性生態,共同推動人類空中交通新時代的到來。
法院駁回Wisk初步禁令請求的核心原因在于證據不足:一方面,Wisk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Archer獲取或使用其商業秘密,間接證據的關聯性與排他性不足;另一方面,在專利侵權認定中,未能證明Archer技術方案落入其專利保護范圍,等同侵權的主張缺乏事實支撐。這一判決凸顯了知識產權訴訟的“證據為王”原則,尤其是在新興技術領域,技術相似性需結合研發記錄、設計迭代過程等完整證據鏈才能形成有效抗辯。
7.1.2 技術層面:獨立研發與差異化創新是核心壁壘
Archer的勝訴本質上證明了獨立研發的戰略價值。其通過提交設計仿真數據、外部顧問溝通記錄、技術迭代文檔等證據,清晰展示了12傾轉6旋翼構型的研發脈絡,成功區分了與Wisk技術的核心差異。同時,Archer在機型載重、航程等性能參數上的差異化設計,既規避了專利侵權風險,又形成了自身市場競爭力,印證了“創新而非復制”是eVTOL企業的核心發展邏輯。
7.1.3 商業層面:訴訟是博弈工具而非制勝關鍵
此次糾紛表明,知識產權訴訟僅是企業商業博弈的手段之一,其效果取決于訴訟時機、證據準備與商業戰略的協同。Wisk試圖通過訴訟延緩Archer商業化進程,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反而暴露了自身商業化進度滯后的短板;Archer則以訴訟勝訴為契機,強化了資本市場信心,加速了適航取證與市場布局。這說明,在eVTOL產業中,商業成功的核心仍是技術成熟度、適航進度與市場需求的匹配度。
7.2 對eVTOL行業的核心啟示
7.2.1 企業層面:構建全鏈條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其一,強化研發過程的證據留存。企業應建立完整的研發記錄制度,包括設計方案、仿真數據、試驗報告、會議紀要等,確保技術來源可追溯,為獨立研發抗辯提供支撐;其二,優化專利布局策略。針對eVTOL核心技術(如旋翼布局、飛行控制、電池管理)構建專利組合,同時關注外圍技術的布局,形成“核心+外圍”的專利防護網;其三,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與保密等級,加強員工保密培訓與離職管理,對核心技術采取加密存儲、訪問權限管控等技術措施。
7.2.2 政策層面:優化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司法保障
司法機關應針對eVTOL等新興產業的技術特點,完善知識產權侵權判定規則,明確等同侵權、現有技術抗辯等制度的適用標準;同時,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縮短訴訟周期,降低企業維權成本。政策制定者應加大對eVTOL核心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通過專利導航、知識產權運營平臺建設等方式,引導企業規范知識產權布局,為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保。
中國航空工業發展研究中心 趙云
···· ······ ··推薦關注 ···· ······ ··![]()
聲 明:原創文章,歡迎聯系獲取轉載授權,并注明來源飛行邦;轉載文章,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平臺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 ,本平臺只提供參考并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