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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 何
12月22日,“明年起向好友發淫穢信息違法”這事上了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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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下,這是個假新聞。
事實是不是從2026年開始違法,而是一直都違法。
理論上說,從1986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開始,就明確利用網絡發淫穢照片、視頻構成治安違法了(如果那時候有電腦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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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只是按照現在的表達習慣,把原來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表述成了“信息網絡”,并且上調了罰款金額,以及增加一款要求:從嚴處罰涉及未成年人的相關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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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事真不是“從2026年1月1日起”向好友發送淫穢信息才開始違法的,很多人早就在違法的道路上漸行漸遠了。
不過我要提醒一下一些朋友,不要不把這個規定當回事。
不要覺得只是修改了相關表述,僅僅是一場文字游戲。
恰恰相反,這其中隱藏著一個非常關鍵的信號,而這個信號,被大多數人忽略了。
新實行的法規雖然執行力度上不知道會不會更嚴格,但是罰款是實打實的超級加倍了。
有人可能會簡單地用“通貨膨脹”來解釋罰款的上漲,但這其實是一種誤讀。
要理解這次調整的真正分量,我們需要引入一個更現實的視角:執法資源的有限性。
在現實生活中,微小的違法行為數量龐大,遠超執法部門能夠全面處理的精力范圍。
執法必然有其優先次序。
這就好比,當一只老虎在追趕一群人時,你不需要跑得比老虎快,只需要跑得比你身邊的人快。
在執法的世界里,你的行為是否會成為優先目標,并不完全取決于行為本身,更取決于它在所有違法行為中的“性價比”。
所以,我們不應該孤立地看“發色圖”罰多少錢,而應該問:相比于其他常見的治安違法行為,它的處罰力度被提升了多少?
你可以去查閱新的治安處罰法,看看那些日常生活中高發、易于取證的違法行為,比如打架斗毆、小偷小摸、違規燃放煙花等,它們的罰款標準是如何設定的。
如果其他行為的罰款只是略微上調,而“傳播淫穢信息”這一項,直接從過去500元以下的較低檔位,一躍跳升至1000至3000元的高檔位,這傳遞出的信號就非常明確了。
當一個行為的處罰力度被不成比例地大幅提高時,它在執法者的“任務清單”上的優先級,也必然會隨之提升。
這不再是一個可以被輕易忽視的小事了。
更深一層來看,這次修訂的風險,還因為與另一個長期存在的法律特征疊加,而被放大了。這個特征就是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從1986年至今,法律條文中一直存在的“傳播”二字,其具體范圍從未被清晰界定。
是發到百人大群算傳播,還是發給三五好友也算?是一對一發送也算嗎?
法律沒有給出明確的場景清單。
我看到有一種說法,說是只要不是大規模地群發或者發群里,情侶損友之間分享是可以的。
這又是想簡單了。
夫妻之間互相發那是play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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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哥們之間那就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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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淫穢物品”的定義也頗為抽象。
根據《刑法》367條的解釋,它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足以挑動、刺激他人性欲,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并危害社會秩序和風尚的物品”。
澎湃新聞評論稱,淫穢≠不雅,法律的紅線不能如此“戲說”。新舊法明確規定的都是禁止傳播“淫穢”內容,而不是范圍界定不清的“不雅”內容。
那什么是范圍界定不清的“不雅”內容?
新聞里面并沒有給出答案,具體怎么著,還是得靠自己去仔細領會。
但結合生活實際來講,從“不雅”到“淫穢”之間的距離,往往充滿了主觀裁量的空間。
當一個行為的定義本身存在模糊空間,而它的處罰力度又被不成比例地提高時,會發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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