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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供區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區)發展改革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局,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居民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和國、省推進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工作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聯動調整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供區居民用氣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調整標準
根據居民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調整辦法,充分考慮我市居民承受能力、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參照省內已聯動調整的市(州)城市居民用氣價格水平,本次聯動調整0.10元/立方米,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居民用氣終端基準銷售價格由現行2.16元/立方米調至2.26元/立方米,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居民用氣階梯氣價各檔終端銷售價格具體調整如下:
單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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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動調整范圍
本次居民氣價聯動調整范圍為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供區范圍內的居民用氣和執行居民用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氣。
三、對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措施
為減輕實施居民用氣聯動調整對特困戶、低保戶基本生活的影響,擬對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供區使用天然氣的特困戶、低保戶在本聯動周期內實行一次性氣量補助,其中對特困戶每戶一次性氣量補助24立方米天然氣,低保戶每戶一次性氣量補助12立方米天然氣,由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落實,其余影響納入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機制統籌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各相關縣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局要切實做好本次居民生活用氣價格聯動調整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主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天然氣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執行天然氣價格政策和明碼標價制度,調增費用優先用于安全保障投入,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切實保障居民用氣需求。
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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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完善廣元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
聯動機制的通知
各縣(區)發展改革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改革局,廣元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5〕370號)精神,為貫徹落實國家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政策,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行為,促進天然氣產業健康發展,保障安全穩定供應和城市居民生活需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完善我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機制
(一)聯動范圍。廣元市行政區域內各燃氣經營企業(含CNG加氣站)終端銷售價格和氣源采購價格實行聯動。采購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采購的全部氣源的加權平均價格(含稅、運輸費用)。同一縣(區)內有多家燃氣經營企業且統一定價的,采購價格按照所有燃氣經營企業采購的全部氣源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當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公允價格時,可不予聯動或降低聯動標準。
(二)聯動周期。居民用氣聯動周期原則上不低于一年,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除外。非居民用氣聯動計算周期原則上不低于三個月。因未達到聯動條件等原因未調整或未調整到位的,在下一次聯動調整累加或沖減。
(三)聯動方式。實行終端銷售價格與上期實際采購價格或當期預測采購價格進行聯動。采用實際采購價格聯動方式,應統籌考慮,做好平滑處理,避免出現用氣旺季降價、用氣淡季漲價現象。采用預測采購價格聯動方式,應予偏差校核,將偏差納入后期聯動統籌考慮。
(四)聯動幅度。原則上當采購價格波動幅度達到基準門站價格5%及以上,啟動實施氣價聯動機制。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單次上調幅度不超過10%,下調幅度不限;CNG單次上調幅度不超過5%,下調幅度不限。歷史積累矛盾大的,可先明確調整目標,分步實施。當市場價格持續大幅上漲,可能對居民正常生活和經濟平穩運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時,可暫時中止聯動,應調未調額度在下一個調整周期統籌考慮。
(五)聯動公式。首次建立聯動機制時,終端銷售價格按如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加權平均采購氣價+配氣價格。
機制建立后,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按如下公式確定:
終端銷售價格=上期終端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額。
價格聯動調整額=(本期氣源加權平均采購價格-上期氣源加權平均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金額及偏差金額。
供銷差率(損耗率)按照定價區域配氣價格年度供銷差率計算,原則上不超過4%。
(六)聯動程序。市、縣兩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定價權限對相關燃氣經營企業實施價格聯動。其中:市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供區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其他燃氣經營企業由所在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價格聯動。同一縣(區)內有多家燃氣經營企業的,統一實施聯動。
建立或完善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機制時,應依法履行聽證等程序。根據聯動機制制定或調整具體價格水平時,按規定不再開展聽證等工作,并在依法履行相關程序要求的基礎上,可適當優化工作流程。
(七)其他方面。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包括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車用壓縮天然氣經營企業的CNG生產用氣結算價格)參照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計價辦法,由燃氣企業根據聯動機制測算具體聯動價格,并提供購氣成本、利潤變化情況(包括購氣合同、發票、結算單據、上一年度決算報告等)、調價方案與幅度等資料,報送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校核。調價方案確定后,提前5個工作日將相關調價信息在企業門戶網站或營業場所進行公示后執行。同時,為保障終端銷售價格的相對穩定性,距離上次調價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個月。
二、配套機制
(一)強化信息公開。燃氣經營企業要定期在企業門戶網站(如無網站可在營業場所)公示采購價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及非居民購氣氣源、購氣數量、采購價格、氣量結構等。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對不按要求公開或虛假公開的,可視情況采取約談、通報、減少價格上調或加大下調幅度等措施。
(二)實行激勵約束。鼓勵燃氣經營企業積極拓寬采購來源,優化采購渠道,降低采購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氣源結構、省內輸氣費等確定當地標桿采購價格。當燃氣經營企業實際采購價格高于標桿采購價格時,高出部分不疏導;當實際采購價格低于標桿采購價格時,低于標桿采購價格部分由燃氣經營企業與用戶各分享50%。
(三)加強民生保障。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應充分考慮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綜合城鄉低收入群體的各項補助措施,納入社會救助與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統籌安排,確保低收入家庭不因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而降低其基本生活水平。實行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臨時價格補貼的,其補貼資金由各級政府承擔。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主體責任。市級相關部門、各縣(區)應嚴格落實天然氣保供穩價主體責任,加強統籌領導,積極穩妥推進聯動機制建立健全工作。氣價疏導矛盾較大的地區,要穩妥有序推進調價工作,同步制定工作應急預案。疏導終端銷售價格的資金,燃氣經營企業要優先用于保障燃氣供應安全。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各縣(區)開展機制建立或完善工作,保障機制順暢運行。
(二)加快機制建設。尚未核定配氣價格的縣(區)原則上于2025年10月底前按定價程序核定配氣價格,核定前可暫按現行購銷價差執行,原則上不超過全省綜合配氣價格的平均水平(0.80元/立方米)。尚未建立聯動機制的地方應盡快建立,現行機制需要修訂完善的地方應于2025年底前完成修訂工作,并在每季度末將本地區聯動機制建立或完善、終端價格調整等情況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科。市發展改革委將加強工作督導調度,定期通報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三)強化價格監管。上游供氣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天然氣價格政策,加強與用戶溝通協商,簡化價格分類,公平合理確定供氣價格。市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省發展改革委定期轉發的上游供氣企業銷售價格,加強燃氣經營企業配氣價格監管,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明顯高于采購價格與配氣價格之和的,或者聯動幅度大于采購價格變化幅度的,應及時對配氣價格進行校核和調整,防止燃氣經營企業通過虛增成本等方式獲取不合理利潤。同時,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巡查和線索協辦,嚴肅查處企業擅自提高銷售價格、違規收取燃氣工程安裝費等行為,維護天然氣市場價格秩序。
(四)強化宣傳引導。積極開展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政策宣傳解讀,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銜接,增強社會公眾對聯動機制的了解。按機制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時,要及時回應各方關切,妥善處理有關問題,確保天然氣市場供應平穩運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廣發改〔2018〕772號)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省另有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2月16日
來源:廣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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