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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劉文山(化名)與前妻趙敏育有一女劉婷。趙敏于1996年去世。
1998年,劉文山與王秀英(化名)再婚,雙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秀英帶來一女王某,但當時已成年,未與劉文山形成撫養關系。
2020年7月,兩人曾短暫離婚兩天(7月21日離婚,7月23日復婚),離婚協議中約定:
原有住房歸劉文山;
另一套房歸王秀英。
王秀英稱此次離婚僅為配合親屬售房,并非真實意思表示。
劉文山名下有一套一號房屋(83㎡),系由早年單位分配的二號房屋(原房改房)于2006年通過“以舊換新”政策置換而來。
該置換發生在劉文山與王秀英婚姻存續期間,購房款部分來源于退還原房款,部分為補交差價。
2022年12月,劉文山去世。
他生前曾立過多份遺囑:
2016年10月:自書遺囑,寫明“一號房屋由女兒劉婷繼承”;
2017年2月:另立一份自書《遺屬》(實為遺囑),明確“一號房屋及所有積蓄歸愛妻王秀英”,并有兩位朋友見證簽字。
此外,劉文山前妻趙敏早在1995年也立過遺囑,稱“所有財產由女兒劉婷繼承”。
劉文山去世后,王秀英起訴要求按2017年遺囑繼承一號房屋;
劉婷則反訴稱:
1. 2017年遺囑無效(用詞錯誤、日期涂改);
2. 一號房屋含其母趙敏的產權份額;
3. 父親2016年遺囑在后(實際在前),應優先;
4. 父母2020年離婚時已將原房分給父親,視為撤回2017年遺囑。
雙方各執一詞,對簿公堂。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
? 2017年2月遺囑合法有效,為劉文山最終真實意思表示;
? 一號房屋并非劉文山個人財產,而是包含三方權益:
前妻趙敏:占32.73%(因其對原房享有50%份額,隨房置換轉化);
劉文山本人:占50%;
現任妻子王秀英:占17.27%(因補交房款發生在婚姻期間)。
? 趙敏的32.73%份額由其女兒劉婷依遺囑繼承;
? 劉文山的50% + 王秀英自有17.27% = 共67.27%由王秀英依遺囑繼承。
最終判決:
一號房屋歸王秀英所有;
王秀英向劉婷支付房屋折價款147萬余元(按450萬總值×32.73%計算)。
三、法院說理
1. 多份遺囑,以最后一份為準
雖然2017年遺囑標題誤寫為“遺屬”,但內容清晰、有簽名、手印、見證人,且錄音證明系劉文山自愿所立,符合自書遺囑實質要件。
相比之下,2016年遺囑雖形式完整,但時間在前,被后一份有效遺囑取代。
2. 離婚不等于撤回遺囑
2020年離婚協議僅處理了原房歸屬,而一號房屋是婚后置換所得,不能等同。且兩天后即復婚,不構成對遺囑的實質性撤銷行為。
3. 前妻對原房享有50%產權
二號房屋系劉文山與趙敏婚姻期間購買,即使部分房款在趙敏去世后補交,仍屬夫妻共同財產,趙敏享有一半份額。
該份額隨房屋置換轉化為一號房屋的32.73%權益。
4. 現任妻子對補交房款有貢獻
置換時補交的7萬余元發生在婚姻存續期,視為夫妻共同出資,故王秀英對房屋享有部分原始權益。
5. 遺囑可處分個人份額,不可處分他人份額
劉文山遺囑中“全部房屋歸王秀英”僅對其自有50%有效;
趙敏的份額由其女兒繼承,不受劉文山遺囑約束。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關鍵法律常識:
? 遺囑效力看時間,最后一份有效
即使早年立過遺囑,只要后來又立新遺囑且合法,以最新為準。建議定期更新遺囑并規范書寫。
?? 房改房+置換房,產權可能“跨代共有”
前配偶對原房的權利不會因再婚或房屋置換自動消失,需依法析產后再繼承。
? “離婚又復婚”不當然否定遺囑
若無明確撤銷意思表示,短暫離婚不影響此前遺囑效力,尤其當離婚目的非真實分割財產時。
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面對再婚家庭房產繼承糾紛,務必:
1. 厘清房屋來源(是否含前配偶權益);
2. 核實所有遺囑時間與形式;
3. 保留錄音、證人等輔助證據,證明立遺囑時神志清醒、無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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