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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上海一中院供圖
2025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胡欣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欣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4年,被告人胡欣利用擔任上海市堤防(泵閘)設施管理處處長、上海市水務局總工程師、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業務分包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43萬余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胡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在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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