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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辦公室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并于同日開始施行。《管理辦法》的施行,有助于降低大企業稅收不確定性與風險,提前鎖定政策適用口徑,減少重組、關聯交易、新業態等復雜事項的稅務爭議與補繳、罰款風險,提高大企業稅收治理的專業化與效率。同時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服務高質量發展,增強對重大項目與總部經濟的吸引力。
全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規范稅收事先裁定工作,提升稅收政策確定性服務水平,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稅企互信原則,稅務機關就大企業申請的關于預期未來發生的特定復雜涉稅事項,應如何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以下稱稅收政策)給予書面告知政策適用意見而開展的納稅服務。
特定復雜涉稅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資產重組、股權轉讓、關聯交易、項目建設、收入確認、成本費用結轉及優惠政策適用等事項。
第三條稅收事先裁定是針對大企業的個性化納稅服務舉措,不屬于針對大企業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的行政行為。
第二章 適用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
(一)江蘇省范圍內的千戶集團企業;
(二)省、市級列名企業;
(三)縣(區)局重點稅源企業。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屬于稅收事先裁定受理范圍:
(一)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
(二)無確定的立項計劃或24個月內不會發生的事項;
(三)現行稅收政策有明確規定,可直接適用相關規定的事項;
(四)與申請人在以前年度完成的交易事項具有相同特性且已有稅務處理結論的事項;
(五)其他不適用稅收事先裁定的事項。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稅收事先裁定的受理機關為大企業管理部門。企業可向省、市、縣(區)任意一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相關大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場告知提出裁定申請的企業是否屬于本辦法的適用對象。
第七條 申請稅收事先裁定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人)應提交下列申請資料,并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見附件1)一式兩份,詳細說明申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裁定事項、對生產經營和納稅的影響、涉及的企業情況及預期發生時間、適用的稅收政策傾向性意見等)和政策依據;
(二)《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知情書》(見附件2);
(三)申請裁定事項如需事先獲得相關單位審批、核準或者裁定的,應提供相關審批、核準或者裁定資料;
(四)擬實施事項的具體方案、合同、協議、會議紀要、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擬實施事項各方就該事項的財務處理等相關佐證資料;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受理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可采取案頭審核、實地調研等方式判斷是否符合稅收事先裁定受理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于受理范圍且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在《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上加蓋受理機關公章后交還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屬于受理范圍但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充的資料,待資料齊全后予以受理;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退回申請資料。
第九條 稅務機關作出稅收事先裁定意見前,申請人如發生資料遺漏、預期計劃改變等情形,應書面報告受理機關并重新提交申請。受理機關決定繼續受理的,根據最新情況作出裁定意見。
第四章 審議與裁定
第十條 下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受理的裁定申請,確認無法自行出具裁定意見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移交上級大企業管理部門。
上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受理的裁定申請,經研究認為應由下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出具裁定意見的,于3個工作日內向下級大企業管理部門轉交。
申請事項跨縣(區)的,應當報市局大企業管理部門出具裁定意見;申請事項跨地市或預期影響重大的,應當層報省局大企業管理部門出具裁定意見。
第十一條 大企業管理部門對受理或接受移交的稅收事先裁定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書面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初步裁定意見報大企業稅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根據審核確認后的裁定意見出具《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見附件3),于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縣(區)局大企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應報市局大企業管理部門備案。市局大企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應報省局大企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在受理申請后、作出最終裁定意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裁定程序,并及時告知申請人:
(一)不可抗力導致申請人或稅務機關暫時無法繼續稅收事先裁定程序的;
(二)審核與裁定過程中,需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資料,申請人補充資料超過5個工作日的;
(三)申請事項情形復雜,需向上級機關請示或向其他部門征求意見的;
(四)其他應當中止稅收事先裁定程序的情形。
裁定中止情形消失后,應當恢復稅收事先裁定程序。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在受理申請后、作出最終裁定意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裁定程序,并及時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能提供必要資料或不配合稅務機關了解情況、實地調研等導致審議無法進行;
(二)申請人提出終止稅收事先裁定并遞交書面申請;
(三)發現其他應終止稅收事先裁定的情形。
終止裁定的,稅務機關應將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退還給申請人。
第五章后續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收到《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后發生以下情形,應當在30日內書面告知受理機關:
(一)稅收事先裁定申請的事項不再實施的;
(二)稅收事先裁定申請的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三)稅收事先裁定申請的事項實施完畢的。
申請的事項不再實施或發生實質性變化的,申請人可就后續預期發生的事項安排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稅收事先裁定意見無效:
(一)申請人提供的信息資料不合法、不真實、不準確的;
(二)實際發生的涉稅事項與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資料所述內容不一致的;
(三)在《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出具之日起36個月內,未實施申請裁定的相關商業或交易行為,或雖實施申請裁定的相關商業或交易行為,但未按照裁定意見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的;
(四)裁定時所依據的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對裁定意見具有實質影響的;
(五)申請人對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提出異議的。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和申請人應對稅收事先裁定資料做好歸集留存。申請人所在地大企業管理部門主導,主管稅務局配合對稅收事先裁定事項加強后續跟蹤管理。
第十七條稅收事先裁定意見適用僅限于申請人本次所申請的涉稅事項,不能直接適用于其他納稅人或其他未經申請裁定的事項。申請人申請稅收事先裁定不影響申請人納稅義務的履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參與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如后續上級稅務機關對稅收事先裁定工作有具體部署,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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