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男子從未到某銀行貸款,卻在辦理購車貸款時發現,自己在某銀行張家界某支行有不良征信記錄,原因是1999年有一筆借款逾期未還。之后,男子將銀行訴至法院。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案件。
1999年12月19日,他人冒用袁某名義在某銀行某某支行借款1.9萬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19日至2001年12月19日止。之后,這筆借款逾期一直未還,導致袁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形成不良征信記錄。
直到2012年,袁某在辦理購車貸款時才發現上述不良征信記錄,并于2025年3月27日訴至法院,要求某銀行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記錄,在省級報刊上登報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等訴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袁某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湖南某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及《某銀行陳所借款借據》上的簽字是否是袁某本人所簽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合同和借據上的簽名與袁某提供的簽名筆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一審法院認為,某銀行某某支行在辦理銀行借款業務時,對主體身份審查不嚴,致使袁某身份被他人冒用,形成不良信用記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袁某要求消除不良征信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征信記錄查詢存在較為嚴格的要求,除本人及特定機構外一般非其他人所輕易能夠獲取,故袁某名譽受損的范圍有限,其主張在省級報刊上賠禮道歉,超出彌補袁某名譽損失的必要限度,不予支持。袁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沒有證據證實其損害達到嚴重程度,且袁某自2012年后發現被冒名貸款后未積極維權,系其名譽長期受損的另一原因,不予支持。袁某主張的經濟損失因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且不具有關聯性,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某銀行某某支行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消除袁某因1999年12月19日被冒名貸款在銀行個人征信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駁回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某銀行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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