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實踐中,股東之間為調整權利與治理結構而訂立的協議,其法律性質常引發爭議。這類協議究竟應被視為股東間的民事合同,適用《民法典》的一般規則,還是因其對公司治理的深刻影響而具備類決議的組織法效力,從而需接受《公司法》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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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問題的答案,直接關系到協議效力邊界、違約救濟路徑以及公司與外部交易安全的平衡。本文旨在通過系統對比股東協議與公司決議的核心特征,揭示股東協議兼具合同法基礎屬性與組織法延伸屬性的雙重法律性質,并初步探討其在公司自治中的功能與邊界。
一、股東協議與公司決議的核心特征辨析
股東協議并非我國現行《民法典》或《公司法》明文規定的法律概念,而是對股東之間就公司設立、股權交易、利潤分配、治理結構等事項達成合意的各類文件的統稱。其內容包羅萬象,從單純的出資約定到復雜的“一致行動”“對賭回購”,形態各異。要厘清其性質,一個有效的路徑是與公司法上典型的團體意志載體——公司決議進行對比分析,主要可以從主體、意思形成、權利指向及效力范圍四個維度展開。
首先是主體維度。股東協議的簽約主體是特定的股東個體或群體。無論簽署協議的是全體股東還是部分股東,各方在民法意義上均是平等、獨立的民事主體,其法律地位源于其股東身份,但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體現的是平等協商關系。公司決議的形成主體則不同,是公司的法定機關,即股東會或董事會。股東會或董事會作為法律擬制的公司權力與執行機構,其決議體現的是經過法定程序聚合而成的公司團體意志,而非單個自然人或法人的意志。
其次是意思形成維度。這是二者最核心的區別。股東協議的成立嚴格遵循民事合同的“一致同意”原則,即所有簽約方必須對協議內容達成完全合意,任何一方的反對都將導致協議無法成立或對其不生效力。其核心是意思自治。而公司決議遵循“多數決”原則。在符合《公司法》與章程規定的召集和表決程序的前提下,只要贊成票達到法定比例(如過半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即可成立并對全體股東、董事及公司本身產生約束力,即便有反對者亦然。其核心是效率和團體意志的形成。
再次是權利義務維度。股東協議的核心功能在于“內部”安排,即約束簽約股東之間的個人權利義務關系,如出資、分紅、股權轉讓等。其本質是一種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公司決議的核心功能則在于“對外”決策,即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利潤分配等事項,其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公司,并通過公司影響到所有利益相關者。
最后是效力范圍維度。股東協議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其直接約束力原則上僅及于簽約股東。而公司決議一經合法作出,其效力直接及于公司本身,并輻射至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顯著的涉他性與團體性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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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協議的雙重法律屬性:合同法之基與組織法之維
通過上述對比,我們可以清晰地認識到,股東協議的法律性質并非單一的。它在本質上首先是民事合同,這是其基礎屬性。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股東協議完全符合這一定義。然而,當股東協議的內容深度介入公司治理時,其效力便可能超越單純的合同相對性,體現出一定的組織法屬性。
股東協議的組織法屬性,主要體現在其可能對公司本身產生約束力,從而成為公司自治規則的補充形式。這在封閉性、人合性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尤為常見。具體而言,其組織法屬性主要承載以下兩種功能:
第一,程序豁免功能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對股東會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繞開召開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直接作出決定。這份“全體股東協議”實質上起到了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果。這賦予了股東協議在公司決策程序上一種“捷徑”地位,是法律對效率和人合性的認可。
第二,規則創設功能
在《公司法》明確允許的范圍內,全體股東協議可以創設不同于法律默認規則的治理安排。例如,《公司法》允許全體股東另行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此類股東協議一旦達成且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其創設的規則對公司具有直接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組織法屬性的發揮并非無條件的,它受到嚴格限制。程序豁免功能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會法定事項的一致書面同意。規則創設功能必須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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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總結
綜上所述,對股東協議的法律性質判斷,不宜進行簡單的二元對立歸類。它本質上是一個兼具合同法基礎屬性與組織法延伸屬性的復合體。其核心仍是股東之間基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達成的民事合同,但基于其內容深度嵌入公司治理結構,在特定條件下(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產生等同于或補充公司決議的組織法效力,從而對公司及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產生影響。
這一性質辨析僅是理解股東協議的起點。實踐中仍存在諸多亟待厘清的模糊地帶,例如:如何精確劃定股東協議“意思自治”與“法律強制”的邊界?當股東協議效力“外溢”影響未簽約股東或債權人時,如何在保護股東內部約定與維護外部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當股東協議內容與公司章程或公司決議發生沖突時,其效力等級與適用規則又如何界定?對這些問題的深入探究,將是構建一個更加清晰、穩定、可預期的股東協議法律規則體系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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