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應急管理部
據北京消防消息
日前
朝陽區某小區一居民家樓頂發生火災
起火部位位于該戶樓頂保溫層處
起火原因為
樓頂保暖和防水施工作業人員
違規使用噴燈進行明火防水作業
引燃可燃防水材料
案情回顧
據了解,12月10日上午8時許,施工隊在該戶樓頂進行保暖和防水施工作業,施工負責人張某某指派施工人員宋某某、榮某某,在該戶樓頂使用噴燈進行明火作業,施工過程中,噴燈持續烘烤防水卷材表層油氈,因操作距離過近、火源溫度過高,致使油氈迅速熔化并起火燃燒,火勢隨即沿防水層蔓延,引發火災,業主發現樓頂冒煙后,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附近消防救援站接警后迅速到場及時處置,才避免了火災進一步擴大蔓延。
調查處理
經調查,施工負責人張某某在明知動火需要報備和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未履行審批手續,直接組織工人進行動火施工;施工人員宋某某、榮某某在未取得動火許可、現場無看護及滅火措施的情況下違規操作。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給予指使人張某某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分別給予違規施工人員宋某某、榮某某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動火一時松,火災一秒鐘
涉及動火作業的單位若心存僥幸
違規動火、無證上崗
無審批作業、無防護操作
最終換來的
將是法律的嚴懲和血的教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條規定: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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