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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泰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約車“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服務車輛不一致”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網約車司機陳某違規使用未取得有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接單,導致合作平臺公司被處以行政處罰2萬元。合作平臺公司起訴追償后,經法院調解,陳某承擔主要責任,平臺因管理漏洞承擔次要責任。
據悉,某網約車公司持有合法經營許可證。2024年8月,陳某通過該公司注冊成為網約車司機,登記自有車輛并通過了相關證件核驗。今年6月27日,陳某在接單時卻使用了另外一輛已被汽車租賃公司收回的車輛提供服務。乘客發現后向福州市交通運輸局投訴舉報。
經調查,執法部門確認該行程存在“線上線下車輛不符”情形,且涉事車輛未取得有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該行為屬于“特別嚴重檔次”,福州市交通運輸局對某網約車公司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繳納罰款后,將陳某訴至永泰法院,要求其全額賠償罰款及資金占用費。
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陳某違規換車接單是導致公司被罰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但公司的服務協議屬格式條款,未舉證證明已明確提示司機核心義務,且僅通過月末線上形式復查證件,無法實現有效監管,存在管理漏洞,需承擔次要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陳某一次性履行了主要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資質,嚴禁“人車不符”“車證不符”。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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