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活動中,投訴舉報是法律賦予各方維護自身權益、糾正不規范行為的重要救濟渠道。對于企業而言,能否專業、理性地應對投訴,直接關系到項目進程、商業聲譽和合法權益。構建一套系統、規范、高效的投訴應對機制,是企業合規管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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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響應與專業研判是應對投訴的第一步。企業應在收到投訴通知后立即啟動內部預案,由法務、項目和商務人員組成專項小組,冷靜分析投訴副本的核心內容。首要任務是判斷投訴是否屬于法定受理范圍,例如投訴人是否具備利害關系主體資格、投訴事項是否具體明確、是否在法定時效內(通常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同時,需核實投訴是否遵循了“異議前置”程序,即對依法需先提出異議的事項(如對招標文件、開標過程、評標結果的異議),投訴人是否已先行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企業可協助受理機關依法審查,并提示其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在實質應對階段,核心在于構建嚴謹的答辯體系。企業需在規定時限內(通常為收到投訴書副本后5個工作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書面答復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答復內容應圍繞投訴事項逐條進行事實澄清與法律論證,重點在于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招標投標活動的合法性與合規性。例如,針對技術參數傾向性的指控,可出示市場調研報告、第三方檢測數據或行業標準以證明其合理性;針對程序瑕疵的指責,則需完整呈現招標公告、開評標記錄等全過程文件,證實操作規范透明。答辯過程應堅持對事不對人,聚焦法律與事實本身,避免情緒化表述。
積極配合調查并善用溝通機制至關重要。行政監督部門有權調取文件、調查核實情況,企業應主動提供所需資料,安排相關人員接受詢問。在調查過程中,企業可依據事實進行專業陳述與申辯。若認為處理人員存在應回避情形(如近親屬為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主要負責人員,三年內曾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等),可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以確保程序公正。對于復雜案件,必要時可請求監管部門組織質證,通過與投訴人當面厘清爭議焦點。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后,企業需根據結果采取相應行動。若投訴被駁回,企業可專注于項目推進;若認定招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應尊重并執行處理決定,如修改采購文件、重新評審甚至重新招標,同時深入反思內控漏洞。若企業對處理決定不服,或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作處理,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
從長遠看,企業應將投訴管理融入日常合規文化建設。每一次投訴處理結束后,都應進行復盤,將其視為發現管理短板、優化內控流程的契機。重點審視招標文件編制的嚴謹性、開評標程序的規范性、檔案管理的完整性等環節。定期開展招投標法律法規培訓,提升全員合規意識與風險防范能力。此外,探索引入電子化招投標系統,利用技術手段固化合規流程,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能有效減少爭議產生。
面對招投標過程中的投訴舉報,企業最有力的武器是自身的規范操作、全程留痕的完整檔案以及依法維權的堅定決心。通過建立系統化的投訴應對機制,企業不僅能有效化解單個項目的風險,更能持續提升自身的管理成熟度與市場競爭力,在日益復雜的招投標環境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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