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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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王先生因“發熱1周,加重伴意識障礙1天”至市醫院急診就醫,初步診斷為:膿毒癥、重癥肺炎、呼吸衰竭、糖尿病,醫院予氣管插管,美羅抗感染等對癥支持治療,病情仍重,次日急診留觀住院治療。5日后轉入ICU繼續治療,診斷為:重癥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膿毒癥、II型呼吸衰竭、代謝性酸中毒呼吸性堿中毒、急性肝損害、血小板減少低蛋白血癥、脊髓損傷恢復期、雙下肢癱、2型糖尿病、高血壓3級極高危組。1個月后,發現患者肛周局部紅腫,8X10cm,中心部皮膚破潰,普外科會診,考慮患者膿腫尚未完全形成,暫不予切開引流治療。次日患者肛周膿腫破潰,大小5X5cm,普外科會診醫生給予患者膿腫切開引流術。
ICU期間,醫院對患者實施了雙上肢保護性約束,患者家屬簽署了《住院患者安全告知書及專科護理健康教育》,其中包括實施保護性約束內容。1月后患者出院,出院診斷為:肛周膿腫,脊髓損傷恢復期,雙下肢癱,骶尾部壓瘡,2型糖尿病,高血壓3級,極高危組。后續患者因右手環小指麻木活動受限,在其他醫院就診及住院治療,醫院因“肘管綜合征(右)”,對其行“右尺神經探查松解術”。5年后復查,肌電圖:右尺神經損傷,手肌受損較重度,傳導功能受阻(較前次肌電圖檢查有少許恢復)。
王先生認為醫院允許公司護工進入重癥監護室工作,致使其出現二次感染(肛周膿腫)及二次損傷(尺神經損傷)。其與該公司并未產生直接關聯,護理員工不屬于醫院的醫務人員,不具備進入重癥監護室參與醫務工作的資質,起訴要求市醫院及公司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法院審理
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認為,患者病情危重,前5日一直在急診留觀部住院,未見呼吸科、感染科、重癥醫學科等相關科室會診記錄,未能盡快轉入ICU搶救治療,存在過錯。患者系高位截癱,有多年糖尿病史,本次是以重癥肺炎入院,系感染的高發人群。醫方對一級護理患者未予高度關注,未有效控制血糖、未及時發現肛周膿腫,存在過錯。保護性約束的實施是危重病人治療過程中合理的措施,約束實施頻率應在護理記錄中記載,但醫方提供的病歷原件中未收錄護理記錄單。患者住院病歷中均未有尺神經損傷相關主訴、會診、檢查的記錄,患者尺神經損傷的發生原因和時間不明確,無法判定尺神經損傷與住院醫療過程中使用保護性約束的準確關系。醫方應對肛周膿腫延遲治愈負有一定責任,醫方的診療行為過錯與患者的尺神經損傷的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雖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加以反駁。根據鑒定意見,醫院應當就其對患者的肛周膿腫延遲治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患者主張公司未盡到護理義務,但未提交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其要求某公司賠償其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合考慮患者自身疾病情況及醫院的過錯程度,對患者因該疾病治療所產生的相關損失中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判決醫院賠償患者經濟損失10000元。
患者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醫院允許公司護工進入重癥監護室有悖于規范的要求,依據《民法典》第1222條,產生不良后果應由醫療機構承擔。一審法院對于醫院允許無資質人員從事重癥監護室護理工作這一關鍵違規事實,未給予應有的重視與充分的法律評判。醫院辯稱,對于護理人員是否可以進入ICU,目前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但有明確要求護理人員不得參與醫療行為。護理人員僅僅參與生活護理,護士確認藥沒有問題,護工進行喂藥。
二審法院認為,患者提出的護理人員不應進入重癥監護室的問題,未提供相關禁止性規定,其也已向相關機構投訴,等待答復;其也沒有證據證明護理人員進入重癥監護室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其以此否定一審判決,依據不足。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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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重癥醫學科(ICU)是與“死神”搶時間和搶生命的臨床學科,在重癥監護室(以下簡稱“ICU”)這個被譽為生命最后一道防線的特殊空間里,每一項操作都關乎患者的生死安危。在醫療糾紛司法實踐中, ICU因其診療行為的高度專業性、侵入性、緊急性與患者病情的極端危重性,歷來是醫患矛盾的重災區之一。這里集中了最危重的患者、最復雜的診療手段、最密集的醫療干預,也承載著家屬最沉重的期望與焦慮。
從目前的行業規范來看,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專門針對ICU護工準入的禁止性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醫院可以隨意允許護工進入ICU。ICU收治的患者病情危重、免疫力低下、治療干預措施多,對環境的潔凈度和感染防控要求極高,過多人員進入會顯著增加交叉感染的風險;同時,ICU內的診療操作具有高度專業性和復雜性,需要醫護人員集中精力進行救治,外部人員的介入可能干擾診療秩序,甚至引發安全隱患。因此,ICU應當建立比普通病房更為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
具體到護工管理,ICU應當有特別規定。護工的進入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和專門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ICU的基本知識、感染控制要求、患者安全注意事項等。護工的工作應當有明確限定,只能從事非技術性、非醫療性的生活護理輔助工作,且所有工作都應當在專業護士的直接指導和監督下進行。護工的工作情況應當有詳細記錄,包括工作時長、工作內容、患者反應等,以便追溯和評估。此外,ICU還應當建立護工工作的監督機制,定期對護工進行考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及時清退。這些管理措施的落實,需要醫療機構投入相應的資源和精力,但從長遠看,這是保障患者安全、提升醫療質量、防范法律風險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患者發生肛周膿腫,雖然鑒定認為與護工進入重癥監護室無直接因果關系,但這一事件仍然暴露出醫院在感染預防和監測方面的不足。對于高位截癱合并糖尿病的重癥患者,皮膚護理和感染預防應當是護理工作的重點之一,醫院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肛周紅腫破潰,反映出護理觀察和記錄的不細致。這種基礎護理的疏忽,往往比是否使用護工這一問題更為根本,也更容易導致不良后果。因此,醫療機構在關注護工管理這一新興問題的同時,仍不能忽視基礎醫療質量的提升,兩者應當并行不悖、相輔相成。
2025年4月,國家衛生健康委等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醫院免陪照護服務試點工作方案》中明確規定,醫療護理員不屬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要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協助為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以及行動受限住院患者提供助餐、助潔、助浴等生活照護服務,不得從事醫療護理專業技術性工作,不得替代醫務人員工作。該方案的解讀文件進一步強調,醫療護理員的工作核心是生活照護,而非醫療護理,其服務行為必須在醫務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且試點醫院需對醫療護理員實施統一培訓管理,確保其掌握基本的服務技能和院感防控知識。這一規定為護工的執業范圍劃定了清晰的紅線,即凡是涉及醫療專業技術的操作,如病情觀察、藥物注射、傷口處理、專業翻身叩背等,均不屬于護工的執業范圍,只能由護士或其他醫務人員實施。
本案中醫院辯稱“護工僅僅參與生活護理,護士確認藥沒有問題,護工進行喂藥”,這一行為是否符合規范值得商榷。喂藥行為并非單純的生活照護,而可能涉及醫療護理專業技術范疇。給藥護理屬于基礎護理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護士在給藥前需嚴格執行“三查八對”制度,確認患者身份、藥物名稱、劑量、用法等關鍵信息,給藥過程中需觀察患者反應,確保用藥安全。本案中醫院雖然主張“護士確認藥沒有問題后護工進行喂藥”,但護工并非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不具備判斷用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的能力,也無法及時處理給藥后的不良反應。更重要的是,該《方案》附件中明確醫療護理員生活照護服務參考內容,僅包含協助餐前洗手、準備進食用品等基礎服務,并未將喂藥納入其中。這意味著,即使有護士的前期確認,護工實施喂藥行為也超出了其法定的執業范圍。
在當前法律框架下,雖然護工進入ICU未被明確禁止,但醫療機構絕不能因此而放松管理。相反,基于對患者安全的高度負責和對法律風險的理性防范,醫療機構應當主動制定并執行嚴格的護工管理制度,明確護工的工作邊界,加強培訓和監督,完善記錄和評估。同時,立法機關和監管部門也應當關注實踐中的新問題,適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護工管理和醫療質量安全提供更清晰的規范指引。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構建更加安全、規范、和諧的醫療環境,真正實現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健康的目標。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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