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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慈溪發生一起營運貨車
醉駕追尾事故
貨車司機禇某
血液酒精含量遠超醉駕標準
涉嫌危險駕駛罪
將被依法刑拘
且面臨
終生不得駕駛
營運機動車的處罰

當天凌晨
在中橫線與東營村路口
一輛小轎車正停在路口等紅燈
突遭后方一輛營運大貨車
猛烈追尾
巨大撞擊力
致小轎車原地旋轉180度
大貨車則失控沖入路邊田間

萬幸的是
小轎車駕乘人員
因規范佩戴安全帶
僅受輕微傷
交警處置時
發現禇某身上有酒氣
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
數值高達238mg/100ml
后經血液酒精濃度檢測
褚某體內乙醇含量為
270mg/100ml
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

面對鐵證
禇某坦言
事發當晚聚餐時喝了白酒
心存僥幸
想把車開回廠里方便次日裝貨
不料酒精影響
導致視線模糊、反應遲鈍
誤將紅燈看成黃燈
最終釀成事故

“我開了這么多年營運貨車
就因為一時僥幸
飯碗徹底砸了”
禇某事后懊悔不已
法律鏈接
1、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24)中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屬于飲酒后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后駕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廣大駕駛人務必引以為戒
摒棄 “少喝點沒事”
“短途駕駛沒關系” 的錯誤想法
嚴守交通法規
安全文明出行
來源|寧波交警
編輯 | 朱佳怡
審核|趙思舜 胡孟才
慈溪·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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