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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域位于斑海豹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使用權證被注銷后,養殖戶未拆除相關設施被處以罰款并責令拆除。然而,法院審理認為,在相關區域規劃調整方案尚未最終批復、用海設施是否必須拆除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這一判決。
2005年,馬某取得了位于遼寧瓦房店市、面積為3公頃的海域使用權證,用于港養海參,批準用海期限至2015年11月17日。2021年9月,瓦房店市政府發布公告,稱為加強大連斑海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管理,決定注銷核心區內已到期不符合法規要求的244宗海域使用權證,其中包含了馬某的證書。
2022年3月,瓦房店市自然資源局(后相關職能劃轉至瓦房店市海洋發展局)向馬某發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告知其海域使用權已終止,要求其自行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筑物。因馬某未拆除,該局于同年8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拆除相關設施并處罰款5萬元。馬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個關鍵背景浮出水面。瓦房店市相關部門在聽證程序及后續向法院出具的函件中說明,案涉海域所在的仙浴灣鎮、三臺鄉區域,已根據“三區三線”劃定成果調出海洋生態紅線,其從斑海豹保護區核心區調出的整合優化方案已上報國家審批,正等待最終批復。當地政府2023年發布的工作意見亦明確,該區域海域清理整頓工作需“待大連斑海豹保護區國家審批后”再行辦理。
大連海事法院一審認為,馬某的養殖用海因劃入保護區而被注銷使用權,但在該區域規劃調整方案尚未獲正式審批結論前,其圍海養殖所必需的附屬設施(如閘門)應否拆除存在不確定性,不屬于必須立即拆除的情形。在此情況下作出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及復議維持決定。瓦房店市海發局上訴后,遼寧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遼寧省高院在判決中指出,行政機關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馬某的用海設施本身可能造成污染或影響其他用海項目,且案涉海域同類情形均未要求立即拆除。同時,考慮到區域規劃調整待批、相關設施為養殖活動所必需,若倉促拆除可能造成二次污染,且不利于未來資源利用,不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因此,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張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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