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主動離職后,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嗎?
「法律解答」
當然可以。
主動離職可以分為兩種:自愿離職與被迫離職。
關于前者。
勞動者既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也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為此等情況下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支付經濟補償的范圍,即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既然是勞動者自愿離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愿離職的法律后果,對勞動者事后反悔的情況,裁判者會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勞動者想要推翻就很難了。
因此,一般情況,勞資雙方會從狹義的角度去理解為,勞動者主動離職后想要再申請勞動仲裁會很難。
然而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知道,即便勞動者自愿離職,倘若用人單位存在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工資以及福利待遇、加班工資等情況,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理由在于,勞動者自愿離職是用人單位行使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事由,并不組卻勞動者主張其他用人單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關于后者。
需要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實踐中,即便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但勞動者倘若操作不當,有可能導致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因為每個地方的規定各不相同。勞動者有時候也會因為司法實踐的政策傾向性變化導致敗訴的風險,切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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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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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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