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19日從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修改后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縱向壟斷協議不予禁止的情形,為經營主體提供清晰行為指引。
專家介紹,通俗地講,市場份額低、市場影響小的經營主體和上下游企業所做的一些經銷限制行為,不會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從而不予禁止,就是縱向壟斷協議的“安全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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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晨穎稱:“之前對于縱向壟斷協議都是原則禁止的,這就使得經營者和上游或者下游簽訂協議的時候,出于合法經營的考慮,對于某些行為可能就不做了。增設‘安全港’規則,能讓經營者擁有更大的經營自主權,在設定自己的商業模式時有更多選擇。”
新修改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明年2月施行:幫助經營者厘清依法競爭邊界
修改后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明確了縱向壟斷協議不予禁止的適用標準、條件等,幫助經營者厘清依法競爭的邊界。
《規定》明確,對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商品價格的行為,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5%,同時協議所涉及商品的營業額低于1億元的,不予禁止。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執法一司壟斷協議執法二處副處長齊雙林稱:“對于不涉及價格的縱向限制行為,我們規定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15%的可以適用‘安全港’規則,不做營業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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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規定》要求,達成協議的經營者和交易相對人都要符合相關市場份額標準和營業額條件,協議才不會被禁止。
如果協議涉及的商品存在多個交易相對人,需要將市場份額和營業額合并計算,再評估是否符合相應的市場份額標準和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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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晨穎主任稱:“如果一旦認定確實符合‘安全港’規則,已經被立案的案件將被終止調查,也就是案件完結;如果尚未立案,就不予立案。”
新修改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明年2月施行:助力企業合規發展 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新修改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通過明確依法競爭的邊界,幫助經營者判斷營銷行為的合法性、安全性,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新活力。
專家介紹,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有助于引導經營者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為廣大中小微企業釋放了更多靈活發展的空間,幫助企業降低法律合規成本,激發創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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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晨穎主任稱:“對于中小企業、微型企業來講,他們的市場份額通常比較低。從現在‘安全港’的規則來看,很可能都被納入‘安全港’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他們在經營過程中,無論是合規成本,還是經營的廣泛性和靈活度,都會大幅提高。”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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