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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制定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若干規定
主要內容
(一)合乘的定義和性質
1.合乘的定義。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其小客車,并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合乘的性質。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不納入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督范圍。
3.合乘的主體。明確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務平臺。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的規定
明確合乘出行提供者及相關事宜的服務發起規則、出行計劃發布、平臺發布限制、車輛規格要求、服務頻次限制、成本分攤規則等內容。
(三)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的規定
明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在合乘出行服務與管理中的信息安全保護、信息真實性與協議提供、 服務次數、 費用計算等內容。
(四)非法營運行為的認定
明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行為的認定,以及合乘各方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檢查的義務。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制定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
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
制定背景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作為一種新興的共享出行方式,在滿足市民出行需求、緩解交通擁堵、減少空氣污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運營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部分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管理不規范、非法營運現象時有發生等,亟待通過制定相關規定加以規范。
為維護我市出租汽車行業正常經營秩序,保障正規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名義從事非法營運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并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和《關于修改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的決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第三十八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等有關規定,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參照廣州、沈陽、青島等城市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唐山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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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若干規定
為規范唐山市范圍內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行為,厘清非法營運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關于修改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的決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其小客車,并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應當鼓勵并規范其發展。
第二條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不納入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督范圍,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三條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駕駛員)、合乘者(即乘客),依托互聯網技術整合供需信息的,還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即合乘平臺)。
第四條合乘出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應當基于自身出行需求,提前發布信息尋找同路的乘客,不得基于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出行服務。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應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出行計劃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三)同一合乘計劃及線路的合乘出行需求,不得在不同合乘平臺發布。
(四)合乘出行車輛應為7座及以下非營運小型客車。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市中心區域或縣(市、區)域內合乘出行每車每天不得超過4次。其中有跨縣(市、區)出行服務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2次。
(六)合乘出行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含油、氣、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不含起租費、低速等候費、空駛費、夜間收費、預約服務費、大件行李費等非直接成本費用。成本費用按合乘里程分攤計算,所有合乘者支付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基本運價的50%,不得設置起步價,不得按合乘時間計費。路橋費等通行費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理分攤。
第五條合乘平臺應做好合乘出行服務和管理,遵守以下規范:
(一)合乘平臺應當保護合乘各方信息安全,信息包括:乘客信息、車輛信息、駕駛員信息、出行信息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
(二)合乘平臺應當確保提供合乘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和乘客的相關信息真實有效,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乘出行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務次數。
(四)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計算合乘分攤費用。
第六條本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規定,對非法營運行為或合乘出行行為進行認定,對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合乘各方應配合日常監管、執法檢查,并主動如實提供合乘信息。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由唐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來源:唐山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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