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委書記”還是“山東省委書記”?“山東省省長”還是“山東省長”?“原黨委書記”還是“黨委原書記”?“天津市宣傳部”還是“天津市委宣傳部”?……
無論是日常口頭稱謂還是正式的書面表述,各種職務名稱的稱呼都有其規范的表達,如果弄錯了,就會鬧笑話、出現工作失誤。
職務名稱表述的兩個原則
一是職務名稱一般采用“單位+職務”的表述方式。其中,職務名稱以任命通知為準。涉及原任職務時,“原”字放在什么地方需特別注意。
二是“先高后低”“先黨內后行政”,也就是同時擔任多個職務時,職務級別高的在前、職務級別低的在后;職務級別相同時,一般將黨內職務放在行政職務之前。
還要注意,同時擔任多個職務時,“兼”字不可隨意使用,具體以任命通知文件為準。
職務名稱表述的常見錯誤
1.關于省長、省委書記的表述
錯誤表述:“山東省省委書記”“山東省省長”“XX市長”“XX縣長”
正確表述:“山東省委書記”“山東省省長”“XX市市長”“XX縣縣長”
2.關于黨委工作部門職務的表述
錯誤表述:“××區政法委書記”“××省組織部”“××市宣傳部”
正確表述:××區委政法委書記、××省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
3.多個職務的表述
當并列出現的職務單位不同時,單位名稱不可省略。
錯誤表述:××省委常委、副省長
正確表述:××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
當并列出現的職務單位相同時,單位名稱第二次出現時可以省略。
規范表述:××市委常委、秘書長;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4.原任職務的表述
當表達原任職務時,“原”字通常加在單位和職務之間,例如,“XX部原部長”“XX市XX局原局長”,通常不寫為“原XX部部長”“原XX市XX局局長”。
原單位因撤銷、合并等原因已經不存在或更名,“原”字應加在原單位名稱之前,例如,因機構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合并為文化和旅游部,不應寫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應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原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國家旅游局”。
再舉個例子,原縣委書記和縣委原書記都指的是之前擔任縣委書記職務的那個人。但在日常使用上略有不同,原縣委書記更強調“原職務”,而縣委原書記更強調“原任職單位”。
即,“原縣委書記”,更多地是在強調這個人之前所擔任的職務是縣委書記,現在已經不再擔任該職務。“縣委原書記”更側重于說明這個人是在縣委這個單位擔任過書記職務,但現在已不再在該單位任職或已卸任書記職務。
5.關于人大常委會職務的表述
錯誤表述:××省人大主任、XX市人大主任、XX區人大主任
正確表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XX市人大常委會主任、XX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6.關于“同志”的表述
日常開會中,常見的用法是“職務+姓名+同志”,以顯示親昵、團結之意。但在正式公文、新聞報道中,一般不用“職務+姓名+同志”,一般使用“職務+姓名”或“姓名+同志”。
7.其他職務的表述
錯誤表述:審計署署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統計局長、XX省團委書記
正確表述:審計署審計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統計局局長、共青團XX省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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