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回顧2025年全球資產年度盤點,白銀堪稱亮眼。2025年,現貨白銀價格從年初約29美元/盎司一路狂飆至83美元/盎司,盡管在最后一個交易日(12月31日)遭遇下跌,但全年累計漲幅仍高達約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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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甘肅白銀,投資銀條。圖據視覺中國
在銀價劇烈的波動中,一些消費糾紛也隨之浮出水面。近日,消費者徐先生就遭遇了“空歡喜一場”的困擾。
徐先生2025年12月25日在某平臺花3.68萬元購買了2400克銀條,付完款后第二天,店鋪竟“清空”,承諾的發貨日期早已過去,銀條卻不見蹤影。商家客服失聯,平臺建議退款,維權陷入僵局。
消費者:
花3萬多網購2.4公斤銀條至今未發貨
“最近黃金白銀漲價厲害,我就想著囤一些。”徐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12月25日,他在某平臺“溫州某生活紡”店鋪,分四筆訂單購買了總計2400克(2.4公斤)白銀。
“我買的時候,這家店的價格是每克15.3元,別的店鋪要貴幾毛,我就挑劃算的買了。”徐先生說,他總共花費36836元,購買了24個100克規格的銀條。該商品的購買須知中寫道:“本產品為銀條不保價,由于白銀行情有波動風險,付款后如果售價下跌不退差價,價格上漲也不需要付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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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須知
然而,徐先生下單后,店鋪卻遲遲不發貨。“當時預計發貨時間是12月27日,但到期后還是未發貨。”徐先生表示,下單后第二天,店鋪商品就被清空,店鋪人工客服也聯系不上。
徐先生認為,商家不發貨的主要原因,其實就是白銀價格上漲。買完第二天銀價就開始上升,到12月29號左右,銀價突破20元/克,到2026年1月1日,銀價回落至16.82元/克。
徐先生提供的短信記錄顯示,12月29日,平臺回復稱,徐先生在該平臺商城反饋的訂單發貨問題,由于商家超時未發貨,平臺會催促盡快發貨,并持續跟進,有進展會主動告知。12月30日,平臺回復稱,關于發貨問題,已盡最大努力催促商家,為不耽誤時間,建議可申請退款選購其他商品。
徐先生表示,商品簡介里寫了“漲跌都發貨”,他認為,目前商家要么發貨,要么按現在的行情進行賠償。
商家回應:
店鋪幾個月沒運營,愿退款并接受平臺罰款
記者在電商平臺上的“溫州某生活紡”店鋪看到,顯示銷量為929單,等級為“銅牌店鋪”,但目前已無任何商品在售。店鋪企業名稱為溫州某機械有限公司。
1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先生。對于消費者反映的問題,支先生給出了不同說法。
“那個網店是之前暑假請了七八個大學生實習做的,他們做完就走了,賬號之后就沒運營了,也沒再發過東西。”支先生表示,該網店2025年7月份注冊,實際只運營了一兩個月,空了三四個月,“都不知道有這回事。”
據支先生提供的該網店后臺頁面顯示,2025年9月該店鋪銷售額為636.8元(31人購買,成交32單),8月、10月、11月銷售額均為0元;而到了12月份,短短2天內就有507人成交1372單,銷售額達495.75萬元。
后臺數據顯示,該店鋪銷售數據從12月25日開始驟漲,12月26日用戶支付金額超431萬元,至12月27日銷售額歸零;而此前一周,該網店銷售額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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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后臺銷售頁面
據該公司工作人員介紹,當時相關商品尚未下架,12月27日顯示銷售額為0,是因為設置的庫存已被清空,“有多少貨都被搶拍完了。”
“關鍵是那銀條是工藝品,有加工費,不能只按銀價算。”支先生稱,當前線下銷售的產品價格是實時銀價加上工費,而網店價格是八、九月份設定的固定價格,早已不符合當前成本。
“我的態度就是商務層面的事讓商務解決,平臺的事交給平臺處理。”支先生表示,如果銀價漲了,有些人專門盯著那些不運營的店鋪,以低價大量買貨,“商家不發貨就鬧,那不亂套了?”他還稱,該消費者在網上一口氣下了三四萬塊錢的單,動機不純。
支先生表示,愿意接受消費者申請的退款,也愿意接受平臺罰款,但拒絕按訂單發貨。
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被投訴人拒絕與消費者調解
在此期間,徐先生還向信訪平臺進行投訴。店鋪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信訪局2025年12月28日對此事進行辦理,徐先生反映,12月25日通過平臺,花3.68萬元在溫州某機械有限公司購買銀飾,現商家過了發貨期也不予發貨,要求商家履行發貨義務,望部門查看處理的事項,樂清市信訪局稱“該事項屬于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處理的事項,不屬于信訪受理范圍,已轉給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12月30日,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徐先生稱,該局于12月27日收到其關于“溫州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投訴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決定受理。該局組織調解,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與消費者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該局決定終止本次調解。
律師說法:
消費者可主張銀價上漲的差額損失
對于此事,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消費者下單并支付貨款后,商家未按合同約定或在合理期限內發貨,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付建介紹,《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發貨或者主張違約責任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并賠償損失。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魏俊玲律師表示,此事件中,消費者在平臺下單并支付貨款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即已成立并生效。商家“不發貨”的行為構成了違約。
魏俊玲還提到,商家在網上公示商品并標明售價出售,相當于一種要約行為。消費者下單購買,相當于簽署了買賣合同。若貨源價格發生變化,商家未及時調整價格,屬于自身管理疏忽。“做生意有賺有虧,商家需承擔相應損失。”
付建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銀價上漲屬于正常商業風險,經營者應具備相應的預判能力,不能以自身虧損為由免除履約義務。
如果商家沒有履約能力,可以與消費者協商解除合同,但不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除退款外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其他損失,包括利息等損失。
“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魏俊玲指出,賠償范圍以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所以消費者可以主張銀價上漲的差額損失。”
對于消費者如何維權,付建表示,消費者可以先發起未發貨投訴,申請平臺先行賠付。如果問題未得到滿意解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因違約帶來的損失。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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