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5日,張三入職某公司。公司投資人為李四。
2023年2月2日,人社局認定張三所受傷害為工傷。
2023年4月13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張三達到工傷致殘等級九級。
2024年11月7日,公司注銷。清算報告載明:本企業對資產進行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畢,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清。李四在投資人(清算人)簽字處簽字。
張三要求李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院認為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首先,李四主張張三曾向公司表示放棄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權利,故李四在公司清算后辦理公司的簡易注銷并無過錯。但李四所提舉的證據并未顯示張三曾表達過放棄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意見,因此李四作為公司股東,其明知存在張三的工傷賠償尚未處理完畢的情況下,辦理了公司的注銷登記,其應就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對其抗辯不應承擔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李四主張其應在公司清算后剩余財產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但張三作為工傷賠償的債權人,并未顯示公司清算曾依法書面通知了包括張三在內的全體已知債權人,故李四作為公司股東,基于該違法清算的情形,其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再次,李四主張工傷賠償中應扣除公司為張三代繳的社保、公積金等費用。但工傷職工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具有法定性和專屬性,工傷賠償與社保、公積金的繳納分屬不同性質的款項,李四主張該兩部分款項進行抵扣,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于李四的該部分上訴意見亦無法采信。
綜上所述,李四作為投資人應當對公司應支付給張三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承擔支付責任。
案號:(2025)京03民終18012號
咨詢培訓 | 法律顧問 | 用工合規 | 勞動維權
南京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