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來賓精神病致死案,終于有結果了。
何某乖,26歲,拿著改裝的射釘槍沖進鄰居家,對著兩個老人的腦袋就動了手。死者何某本夫婦,跟他沒什么深仇大恨,就是鄰居關系。
事后何某乖還能冷靜地把兇器藏好,騎著電動車跑到幾公里外的村子躲起來,第二天才去派出所自首。
盡管其被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一審被判死緩,但檢察院認為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堅決提起抗訴。
12月17日,二審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撤銷死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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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這六個字,終結了受害者家屬兩年來在這場荒誕噩夢中的煎熬。
對于26歲的何某乖來說,那張原本在一審中幾乎救了他一命的“精神病鑒定書”,最終沒能成為他免死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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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讓鄰里鄉親心有余悸的案件,遠不止“瘋子殺人”那么簡單,剝開精神病的外衣,里面藏著的竟是令人脊背發涼的絕對理性與精密算計。
很多人會想當然地認為,精神病人犯罪,現場一定是一片混亂、毫無邏輯的宣泄。但在何某乖的案子里,我們看到的卻是另一番景象,甚至可以說,他比很多正常人還要沉得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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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是一場突發的瘋狂?還是一次處心積慮的“狩獵”。兇器本身就暴露了極深的主觀惡意。
何某乖并沒有順手抄起家里的菜刀或農具,而是選擇了從網上購買配件。裝修用的射釘槍,在他手中經過一系列復雜的改裝、組裝,搖身一變成了具有致命殺傷力的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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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在電商平臺檢索、下單,還是動手改造機械結構,都需要極高的認知水平和邏輯思維能力。一個連現實和妄想都分不清的人,卻能如此精準地完成武器的升級?
他甚至因為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單列了刑期,但這并沒有阻止他扣動扳機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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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天,他揣著那把改裝槍沖進鄰居家時,目標明確得可怕——近距離、直擊頭部。案發現場門板上留下的深坑,至今都反映了當時的力度與決絕。
沒有猶豫,沒有糾纏,就是為了致對方于死地。這種對于致命部位的精準選擇,清晰地表明了他對“死亡”這一后果有著極其透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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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不寒而栗的,是他在扣動扳機之后的反應。按照常理,精神病人在發病作案后,往往會留在原地發呆,或者陷入某種癲狂狀態不知所措。可何某乖呢?
他表現出了驚人的反偵察意識。作案完畢,他沒有癱倒在地,而是極其冷靜地將兇器藏匿好,然后騎上電動車,跨越數公里,跑到了另一個村子里躲避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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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哪里是一個意識不清的瘋子?直到第二天,他才前往派出所自首。這一步棋走得更是“妙”,因為“自首”在法律上往往意味著從寬處理的可能。
從改裝武器、定點清除、藏匿兇器、逃逸躲避,到最后的投案,這條邏輯鏈條環環相扣,嚴絲合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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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二審法官所洞察的那樣,這些行為充分證明了他在作案時,對于自己的行為性質有著清晰的辨認能力,對行為后果有著完全的控制能力。
這也是為什么當一審判決出爐時,梁女士一家人會憤怒到崩潰。當時,雖然三次精神鑒定的結果從“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搖擺到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結合自首情節,法院判了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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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害者家屬看來,這簡直是荒謬至極:兇手表現得比正常人還要清醒,憑什么因為一個病歷本就能留下一命?
“有病”確實是事實,但何某乖的病,并沒有剝奪他作惡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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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乖長期遭受失眠和身體疼痛的折磨,這種痛苦本該去醫院尋求科學的治療,但在農村相對封閉的環境和某種迷信思維的催化下,他將這一切不幸全部進行了“敵意歸因”。
他固執地認定,是隔壁那對六旬夫婦在家里“擺陣作法”害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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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被害妄想,讓他成功地在心理上完成了對鄰居的“非人化”。在他眼里,何某本和黃某玉不再是看著他長大的同宗長輩,也不再是有血有肉的鄰居,而成了必須被清除的“詛咒源”。
這并非沒有征兆。早在17歲那年,何某乖就曾砍斷過同村人的肋骨,暴力傾向早已在他身上顯露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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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人并非不知道他“腦子有點問題”,家里人也知道他總做噩夢、說有人害他,但在缺乏有效監管機制的農村地區,這種潛在的“炸彈”往往被忽視,直到由于缺乏正規干預,病情與惡念交織,最終釀成了不可挽回的災難。
何某本夫婦何其無辜。他們與何某乖家還是未出五服的親戚,平日里不僅沒有深仇大恨,甚至還會因為宗族關系互相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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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想到,僅僅是因為鄰居家晚輩腦海中一個虛幻的念頭,這兩位老實巴交的農民就在自己家中慘遭槍殺,連句遺言都沒來得及留下。
對于梁女士一家來說,過去這兩年,哪怕呼吸都帶著痛。一審判決后,檢察院的抗訴成為了轉機,也代表了司法理性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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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的觀點非常犀利:像這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不能因為有精神病診斷就簡單地從輕。精神疾病不是肆意殺戮的免死金牌,更不是法律面前的特權階層。
二審判決書里的措辭,無疑是對社會良知的一次有力回應。雖然確認了何某乖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受疾病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雖然有所削弱,但也僅是“削弱”而非“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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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鑒于其主觀惡性之深、預謀之久、手段之狠,單純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已經不足以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改裝槍支罪判五年,故意殺人罪判死刑,數罪并罰,立即執行。
這一改判,修正的不僅是刑期,更是公眾對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認知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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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護的是弱者,精神病患者固然是醫學意義上的弱者,需要社會的關懷和治療。
但當他們中的個體變成了精心策劃屠殺的劊子手,并表現出足以駕馭犯罪過程的理智時,法律的天平必須向無辜逝去的生命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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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有病”能成為預謀殺人后的絕對護身符,那么社會的安全底線將蕩然無存,每一個人都可能生活在不可預知的恐懼之中。
那個能為了殺人去改裝射釘槍的何某乖,殺了人還知道把槍藏起來騎車逃跑,早已在一次次精密的計算中,揮霍掉了法律給予精神病人最后的一絲寬容。
隨著二審落槌,梁女士在庭外的哭聲終于有處安放。這兩條人命的公道,雖遲但到。
而對于更多生活在類似環境中的人來說,這個判決也是一種警示:任何理由,哪怕是病歷本上那串復雜的醫學診斷,都無法掩蓋人性中經過計算的殘忍,更無法抵消對于同類生命的肆意踐踏。
越線者,必將付出代價,無論他是清醒,還是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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