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司法廳近日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讓不少法律從業者停下了手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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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960年出生、擁有碩士學歷的執業律師,因被法院認定觸犯六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僅保留合法住房一套),其律師執業證也已依法被吊銷。
刑事判決已然生效,行政處罰的跟進,看似是水到渠成的程序閉環。
從法律形式上審視,這是一條再“標準”不過的路徑:法院作出刑事裁判,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律師法》吊銷執業證書,程序完整、依據明確,幾乎挑不出任何瑕疵。
但真正讓人心頭沉甸甸、久久無法釋懷的,從來都不在程序本身,而在于這個判決結果所承載的分量。
一名執業律師,背負六項罪名,最終領刑二十年——這樣的判決強度,在公眾視野中并不多見。
二十年的刑期,無需過多解釋其重量。對于一位65歲的老人而言,這幾乎等同于將余生盡數交付給高墻鐵窗。正因如此,這起案件注定不會是“看一眼就翻過去”的普通新聞。
更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圍繞這一重刑所浮現的信息空白。
司法廳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既未披露當事人的完整姓名,也未列明具體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僅以“犯××罪等六項罪名”一筆帶過。
從行政文書的規范角度衡量,這樣的表述或許并無違規之處,但當它對應的是近乎極限的刑罰結果時,這種刻意的概括,就顯得格外耐人尋味。
這六項罪名究竟指向何種性質的行為?是否與律師的執業活動直接相關?又是否牽涉司法活動本身?公眾無從得知。
人們所能看到的,只是一個已然塵埃落定的結論,卻看不到結論背后的事實與邏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判決中的一處細節:被告人被判處的是有期徒刑,而非無期徒刑或死刑,卻被附加了“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保留合法住房一套)”的刑罰。
在很多人的直覺認知里,“沒收全部財產”往往與無期徒刑、死刑這類極刑綁定。但從刑法制度的層面來看,這種理解并不完全準確。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屬于附加刑,其適用并不以判處無期或死刑為前提。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某些被認定為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類型——例如涉黑涉惡、重大毒品犯罪等,即便法院僅判處長期有期徒刑,也可能同時適用沒收全部財產的附加刑。
換句話說,當“長期有期徒刑”與“沒收全部財產”同時出現時,往往意味著法院對被告人行為危害性的整體評價,已經逼近了刑罰裁量的最嚴厲區間。這絕非一個“普通刑事案件”所能釋放的信號。
也正因如此,這起判決更容易引發公眾的追問:究竟是何等嚴重的行為,需要通過“剝奪長期人身自由+剝奪基本財產權”的雙重懲戒來回應?
如果這是一起具有高度警示意義的典型案件,那么透明化的事實披露,反而應當成為司法程序的題中應有之義。
從司法行政機關的角度而言,吊銷這名律師的執業證幾乎是必然選擇。
《律師法》的規定清晰明確: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執業證書。
在這一點上,司法廳并沒有太多裁量空間,它只是刑事判決結果的執行者,而非案件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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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決定一名律師命運走向的,從來不是這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而是更早之前的那份刑事裁判。
問題的核心也正在于此。法律當然可以嚴厲,但不應走向神秘化;懲罰當然可以沉重,但應當讓公眾看得懂、能理解。
尤其當被懲罰者具有鮮明的職業身份,其案件天然帶有行業示范效應時,信息的公開與說理的充分,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
如果法律規則的邊界清晰明確,公開案件事實只會增強從業者守法的確定性;如果規則的邊界模糊不清,刻意的沉默帶來的往往不是敬畏,而是彌漫在行業內的不安。
對于廣大律師群體而言,這種不安的根源,從來都不是“違法必罰”的法治原則,而是不知道法律的紅線究竟畫在哪里。
一名65歲的老律師,領受二十年刑期,這個事實已經足夠沉重。
而比刑期更沉重的,是圍繞這一判決所形成的長期信息空白——人們只看到了結果,卻始終無法理解原因。
在一個追求法治的社會里,這種“只給結論、不講理由”的狀態,本身就值得被反復審視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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