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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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字經濟時代,微信公眾號的流量不僅是用戶關注度的體現,更具備直接的商業變現價值,成為受法律保護的網絡虛擬財產。實踐中,不乏有人為牟取私利,擅自在他人運營的公眾號中通過設置鏈接等方式誘導用戶訪問特定網站。
那么,擅自在他人公眾號中誘導用戶訪問特定網站的,要賠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廣州愛某有限公司訴趙某樂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中明確:
行為人未經許可在微信公眾號中通過技術手段誘導或強制用戶訪問特定網站或網頁,造成流量損失,微信公眾號運營者主張其網絡虛擬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據此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趙某樂是否應當承擔侵害廣州愛某公司微信公眾號虛擬財產權益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網絡虛擬財產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愛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已存在一定粉絲,在該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會吸引粉絲閱讀從而獲得流量,吸引廣告,獲得收益,因此,廣州愛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具有一定價值,能夠為人所掌控,滿足人們的需求,具有財產利益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依法受法律保護。廣州愛某公司主張趙某樂在其微信公眾號嵌入第三方鏈接的行為侵害其微信公眾號的虛擬財產權益,因而提起本案訴訟,本案系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
趙某樂作為廣州愛某公司員工,與廣州愛某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負有不得利用公司內部公眾號資源轉載引流私人賬號、不得引流加粉等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趙某樂未遵守義務,在廣州愛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內嵌入其私人微信公眾號文章鏈接,且其引流的第三方微信公眾號文章與原文章高度相似,其該行為,一方面會致使廣州愛某公司在相關微信公眾號內積攢的粉絲、流量被分割,導致微信公眾號的經濟價值降低;另一方面,轉鏈與商業廣告的性質類似,依照商業習慣,需要取得廣州愛某公司的許可并支付相應報酬,趙某樂該私自轉鏈的行為使得廣州愛某公司本應獲得的商業收益落空,造成其經濟損失。
綜上,趙某樂實施轉鏈行為主觀上有惡意,客觀上致使廣州愛某公司的公眾號虛擬財產性利益受損,侵害了廣州愛某公司對案涉微信公眾號享有的網絡虛擬財產權益,應對廣州愛某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綜合考慮趙某樂因案涉侵權行為的獲益情況,廣州愛某公司微信公眾號的粉絲數量、收益變化情況,案涉轉鏈行為的性質,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等因素,酌定趙某樂向廣州愛某公司賠償損失100000元。
周軍律師提醒,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公眾號流量作為受法律保護的網絡虛擬財產,不容非法侵占。擅自在他人公眾號中誘導用戶訪問特定網站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需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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