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從未判決草甘膦有致癌
關于草甘膦是否致癌的爭議,長期被各類訴訟新聞裹挾得真假難辨,但核心事實始終清晰:美國法院從未作出“草甘膦本身具有致癌性”的法律認定。那些看似指向“致癌”的訴訟判決,本質是針對企業警示義務、產品設計的責任裁決,與草甘膦的化學屬性致癌認定毫無關聯,這一關鍵區別卻被持續混淆。
作為全球應用最廣泛的除草劑活性成分,草甘膦自1974年在美國注冊使用以來,其安全性歷經權威機構數十年反復核驗。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多次開展全面風險評估,2020年的臨時登記審查結論明確指出,“按當前標簽說明使用草甘膦,對人類健康無相關風險,且草甘膦不太可能是人類致癌物” 。這一結論并非孤證,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農藥殘留聯席會議、加拿大有害生物管理局、澳大利亞農藥和獸藥管理局等全球主流監管機構,均通過獨立研究證實草甘膦不具備人類致癌性。從科學機理來看,多項 mutagenicity試驗(包括埃姆斯試驗、DNA修復試驗等)均顯示草甘膦無致突變活性,缺乏支撐其致癌的核心生物學證據 。
厘清訴訟爭議的核心至關重要:美國法院的相關判決從未認定草甘膦本身致癌。以2025年密蘇里州最高法院的終審裁決為例,法院維持了對四名原告的賠償判決,但裁決依據是拜耳“明知潛在風險未充分警示、產品存在設計缺陷”,而非草甘膦的致癌屬性。此前加州陪審團作出的多起高額賠償判決,同樣聚焦于企業的警示義務缺失,而非直接判定草甘膦致癌。更關鍵的是,這類訴訟存在顯著分歧——俄勒岡州上訴法院曾在Johnson訴孟山都案中,推翻了不利于企業的初審結果,認為原告未能充分證明草甘膦與癌癥的因果關系 。截至2025年底,美國聯邦政府已明確支持拜耳向最高法院提出的“限制相關訴訟”請求,主張農藥類產品訴訟應優先適用聯邦法律,進一步凸顯州法院判決的個案屬性,而非對草甘膦致癌性的普遍認定 。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訴訟判決引發的輿論震動,往往忽略了“司法裁決”與“科學結論”的本質區別。法院的職責是依據訴訟雙方提交的證據,判定企業是否存在侵權責任;而科學機構的使命是通過嚴謹實驗、長期監測,論證物質本身的理化屬性與健康風險。EPA 2020年的臨時登記審查結論雖曾因生態風險評估程序問題被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發回重審,但法院并未否定草甘膦“不致癌”的科學結論,僅要求完善瀕危物種保護相關評估流程 。這種程序層面的調整,與草甘膦的致癌性認定無任何關聯。
截至目前,拜耳面臨的16.5萬起相關訴訟中,多數已通過和解解決,剩余訴訟的爭議焦點仍集中在“企業是否履行充分警示義務”而非草甘膦本身的安全性。美國法院從未有任何生效判決,對“草甘膦具有人類致癌性”這一核心事實作出法律確認。那些將“企業責任判決”曲解為“草甘膦致癌判決”的聲音,既違背科學共識,也混淆了司法裁決的核心邏輯。
科學結論不應被訴訟爭議綁架,公眾認知更需基于權威數據而非片面解讀。美國法院從未判決草甘膦致癌的事實,既印證了草甘膦的科學安全性,也提醒我們:在復雜的公共議題中,需區分科學結論、司法責任與輿論敘事的邊界。唯有尊重權威機構的長期研究成果,才能撥開爭議迷霧,獲得客觀真實的認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