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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權利的論證結構》
作者:[英]埃里克·海因策(Eric Heinze)
譯者:王建芳
ISBN:978-7-5764-2283-2
定價:42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5年11月
01
作譯者簡介
[英]埃里克·海因策
(Eric Heinze)
倫敦大學瑪麗女王學院法律系教授。分別在巴黎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參與德意志學術交流中心在柏林自由大學的訪學項目,在烏特勒支大學被選拔為富布萊特研究學者后,于萊頓大學獲得法律博士學位。其主要研究領域有:法律哲學、正義理論、法理學和人權、法律與文學等。曾供職于日內瓦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和聯合國紐約行政法庭(United Nations Administrative Tribunal)。現任國際人權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和媒體多樣性研究所(Media Diversity Institute)顧問以及《國際人權》(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雜志編委會成員。
王建芳
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邏輯所教授,法治文化專業法治思維與法律語言方向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語言邏輯、非形式邏輯與法律邏輯。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北京市人文社會科學項目、中國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項目等,在專業核心期刊發表多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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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內容簡介
本書屬于法學和邏輯學的交叉研究,主要目的是通過對法律邏輯經典著作——英國倫敦大學瑪麗女王學院艾里克·海因策教授《法律基本權利的論證結構》的翻譯與研究,再現與法律基本權利案件有關的當事人論證背后的穩定結構(一種喬姆斯基式深層結構)。
運用邏輯分析技術,通過對“損害”概念和“同意”概念的形式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法律基本權利案件中的論證實質上預設了“損害”概念,而“同意”概念可以與“損害”概念相結合,構成相關論證的基礎。最終,任何法律基本權利論證的實質,都可以看作是建立在“損害”和“同意”概念基礎上的法律哲學理論的創新性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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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譯本序言
法律領域中的許多專業術語都與大眾理解有所不同。例如,普通大眾常常認為,“合同”一詞意指一份簽過字的文件。然而,正如我們所知,即使沒有書面記錄,法律上也可以確認并執行有約束力的合同。大眾看法和專業術語之間的差異在人權問題上變得尤為突出,因為它涉及有爭議而且往往是緊迫的社會問題。我在2003年出版的《自由權利的邏輯》一書中(該書關注歐洲司法管轄區),首次考察了與權利有關的法律概念的獨特性。2005年,在《法律基本權利的論證結構》一書中(目前被譯的這本書),我對美國法律給予了同樣的分析。
美國提供了一個經久不衰的語料庫和各種各樣的案例,對之,我們可以進行考察。考慮一下,在憲法權利范圍內,大眾用法和專業用法之間的差異是如何產生的。在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圍繞著“女性有權中止懷孕”這一主張展開過激烈的辯論。許多公眾成員反對這一權利。這些日常的“街頭”辯論是如何轉化為權利爭議的呢?
法律不會因為某人造成這些類型的傷害而對其施加處罰。每一種法律制度都將損害分為兩類:它認為足以給予處罰的損害和它認為不足以給予處罰的損害。法律處罰謀殺,并不是因為它認為謀殺本身構成損害,而是因為它認為謀殺造成了充分損害,即足以給予處罰的損害。
即使是一些非常嚴重的損害,也不一定足以構成處罰的正當理由。拳擊手、滑雪者或賽車手有時會遭受嚴重傷害。然而,只要與這些運動有關的所有安全和行為準則都被遵守(參賽者的最低年齡和心智能力、建筑結構的安全性,等等),那么,任何一方都不會受到處罰。如果一個拳擊手(B1)在遵守所有規則的情況下打傷了另一個拳擊手(B2),那么,B2就被視為同意承受損害,并且不對B1進行處罰。相比之下,如果一個拳擊手(B3)違反規則打傷了另一個拳擊手(B4),那么,B4就可以被視為不同意承受這種損害。我們可以將這兩種情況表述如下:B2充分同意承受損害,而B4不充分同意承受損害(根據定義,不給予同意就是給予了不充分同意)。如果法律認為B2給予了充分同意,則它認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足以受到處罰。如果法律認為B4未給予充分同意,則它認為所造成的損害足以受到處罰。
本書表明,在表面的多樣性之下,數量非常之少的一些概念,即損害概念與同意概念結合而成的深層網絡,以確定且反復出現的模式,建構出那些看似不同的論證。可以得到下述三個結論:首先,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權利而提出的論證是無限的。本書僅表明,只要此類論證以權利論證的形式出現,就必然會假定損害和同意這兩個核心概念的某些組合。
其次,由于我們增加了以下核心概念:“充分損害”“不充分損害”“充分同意”“不充分同意”“不相關同意”“對個體造成的損害”“對大多數人造成的損害”等,用日常語言處理它們會變得非常困難。20世紀初,使用類似于代數變量的符號來表示邏輯學或語義學概念,成為一種常見做法。符號有助于簡化邏輯表達式以顯示其核心結構,使我們能夠一目了然地比較不同命題的結構。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們必須始終牢記,邏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關于權利或任一法律爭端的分歧。邏輯只能用于系統化和闡明論證。本書確實沒有對“人權”或“憲法”權利是否總是或曾經是恰當的司法工具提出任何看法。它僅用于識別在假定權利制度的情況下,與權利爭議各方有關的論證結構。其目的是表明,與不同類型的權利有關的糾紛,從表面上看可能涉及完全不同類型的主張,但作為權利主張,其又總是預設與“損害”和“同意”這兩個核心概念有關的完全有限且數量確定的組合。本書的任務是刻畫所有這些組合。與權利有關的論點在數量上是無限的,在內容上是多變的,但我認為,使這些論點成為權利主張的可能概念在數量上和結構上必然是確定的。
我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推出這本譯著表示歡迎,對王建芳教授為本書翻譯所做努力表示最深切的感謝!
埃里克·海因策
倫敦大學瑪麗女王學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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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目 錄
叢書序言
中譯本序言
導論
第一章 權利和限制
第二章 訴訟主體
第三章 損害
第四章 同意
第五章 背景理論
參考文獻
案例、姓名和主題詞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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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七編輯部
設計排版:信息中心
校對審核:第七編輯部
審批簽發:社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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