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走向盡頭時,離婚便成為一些夫妻不得不面對的選擇。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其中訴訟離婚,即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網友咨詢:
起訴離婚后對方故意躲著不接法院傳票,也拒絕出庭,這樣我的離婚官司還能繼續嗎?
張佳佳律師解答:
當離婚訴訟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時,法院并不會因為被告的缺席就停止案件的審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審理并判決,但需嚴格履行送達程序。
一般來說,法院首先會審查傳票等法律文書是否已經合法送達給被告。若被告已收到傳票,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是可以缺席判決的。在缺席判決的情況下,原告需要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因為被告不出庭,無法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法院只能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案件事實。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一定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核心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若被告屬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仍拒不到庭的,法院還可以拘傳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所謂必須到庭的當事人,一般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等。離婚案件中,若涉及復雜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爭議較大且必須被告到庭才能查明事實的情形,法院可以拘傳被告到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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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佳佳律師補充:
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除外。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四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張佳佳律師
山東盾威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專注于刑事辯護,精通各類民事糾紛。執業以來,始終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宗旨,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為客戶提供高效、精準的法律服務。致力于為您的自由與權利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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