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矚目的龐家捐贈書畫流入拍賣市場事件又有了新進展,南博出示了專家鑒定記錄認定受贈《江南春》為贗品,后被人6800元買走,該資料是否有效?處理流程是否合理?
這個案子之所以引爆輿論,核心在于公眾的樸素正義感被狠狠刺痛:你無償捐出的畢生藏品,換來一句“贗品”就被悄悄賣掉,連個招呼都不打。
江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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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出示的專家鑒定記錄是否有效?從程序上看,1961年那次鑒定確實來頭不小——張珩、韓慎先、謝稚柳,這三位是國家首批書畫鑒定權威,堪稱“國寶級火眼金睛”。他們一致認定《江南春》為偽作,且指出“偽做得很好”,說明并非粗劣仿品,而是高仿。這樣的結論,在當時技術條件下,具有相當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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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來了:三人小組的意見真能代表“鐵板釘釘”嗎?熟悉書畫鑒定史的人都知道,即便是頂尖專家,對同一幅畫也常有分歧。比如張大千仿石濤,連黃賓虹都曾看走眼。而南博至今未公開原始鑒定手稿或會議紀要,只籠統稱“三位專家認為是假”,卻未說明是否逐字簽名確認、是否存在保留意見。這種模糊處理,恰恰削弱了證據的可信度。
更關鍵的是時間差。龐家1959年捐贈,1961年鑒定為贗品,但直到1997年才正式“剔除”并劃撥給省文物總店,2001年以6800元售出。這中間三十多年,為何從未通知捐贈人?按1986年出臺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的文物,必須“由學術委員會或社會專家復核審議”,并“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南博確實走了流程——1997年向江蘇省文化廳打報告獲批。
可流程合規,就等于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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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不是買賣。龐增和當年一次性捐出137件“虛齋舊藏”,其中五分之四后來成為南博一級藏品,足見其家族收藏之精。如此重大的文化饋贈,博物館理應建立特殊檔案,尤其對存疑藏品,更應主動與捐贈人家屬溝通。哪怕最終認定為贗品,也該告知:“您捐的這幅畫,我們幾位專家反復研判,認為非仇英真跡,現擬按程序處理,您是否有異議?”
但南博沒這么做。它把捐贈品當成“入庫即私產”,用內部規章切割情感與道義。更諷刺的是,那幅被標為《仿仇英山水卷》的畫,2001年賣出時,拍賣行仍大肆宣傳“龐萊臣舊藏”“鈐有龐氏鑒藏印”——如果真是低劣贗品,何需借龐氏名頭抬價?若龐家當年收的就是假貨,那真跡上的龐氏印鑒又從何而來?邏輯上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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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處理方式。“劃撥、調劑”四個字輕描淡寫,實則意味深長。上世紀90年代,南博與江蘇文物總店關系密切,后者常接收博物館“處理品”用于銷售,甚至用于職工福利。一幅被定為贗品的畫,6800元出手,買家是誰?是否流向私人藏家?南博至今未公布流向,只強調“手續齊全”。
可手續齊全不等于道德無瑕。
龐家后人龐叔令提起名譽權訴訟,起因正是南博在展覽中暗示龐家“靠賣畫為生”,這對其家族聲譽造成實質傷害。
而南博為自證清白,竟在法庭上拋出“仇英畫已被拍賣”作為反證——等于變相承認:你們捐的畫,我們不僅沒珍藏,還當廢品賣了。
這種操作,寒了所有潛在捐贈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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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若無龐家后人留存捐贈清單、若無拍賣信息意外曝光、若龐氏非名門望族而只是普通百姓,這事是不是就永遠石沉大海?多少“不夠館藏標準”的文物,就這樣悄無聲息地消失在“調劑”流程中?
南博或許覺得自己沒錯:規章允許處理贗品,上級批準了,專家簽了字。但他忘了,博物館不僅是文物保管機構,更是文化信任的承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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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家先祖龐萊臣是民國頂級收藏家,其“虛齋”藏品向來以精審著稱。他后人捐贈時,是抱著“托付國寶”的信念,而非“甩賣雜物”。
即便真為贗品,也可能是歷史誤會。明代就有“蘇州片”專仿仇英,連乾隆都收過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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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家祖上即使誤收高仿,情有可原。而博物館的職責,本應是研究、澄清、保護這段歷史,而非一剔了之。
最令人唏噓的是,1988年,龐萊臣的長孫龐增和曾經同南博就兩件“虛齋舊藏”古畫的所有權問題鬧上過法庭,當時法院判決南博向龐增和支付兩幅畫的畫款并連同近三十年的利息共四萬多元。
可那兩幅畫至今下落不明,登記名下竟是他人。館藏系統混亂至此,誰還能相信他們對《江南春》的處理毫無疏漏?
最后,這類文物管理糾紛的警示意義遠超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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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家因為有完整的捐贈記錄、得虧是捐贈者有后人,好巧不巧拍賣信息也被他們知道了,才得以讓問題曝光。細想如果有些文物沒有這些巧合呢,或者壓根就沒有公開拍賣呢?
實在不敢想象,還有多少沒有捐贈記錄、沒有后人追溯的文物,在 “不夠館藏標準” 的名義下被隨意處置。
這個案子最大的警示不是不讓博物館處置低等級文物,而是:文物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容不得半點馬虎。
鑒定記錄不能缺失,審批流程不能簡化,捐贈人的信任不能辜負。
因為每一件文物的背后,都是一段歷史的傳承;每一次規范的管理,都是對文化根脈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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