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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
能不能拒繳物業費?
房子被污水泡了
能不能要求物業賠償?
福鼎法院發布3起物業糾紛典型案例
想合法維權、避免踩坑
不妨花幾分鐘,看看法院怎么說
案例一:糞水倒灌誰之過?
案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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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葉某系某小區業主,案涉房屋于2024年7月份裝修完成。2025年3月27日上午,林某接到被告某物業公司電話,稱其房屋陽臺滲水并轉發了現場視頻。林某趕到現場,發現房屋主臥衛生間主管道堵塞導致污水倒灌,全屋除廚房外其它區域地面及家具均被糞便污水浸泡,現場臭氣彌漫。
后經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排查確認,公共主管道堵塞點位于樓棟外地面落平段,堵塞物為衛生紙。此次堵塞返水造成林某、葉某房屋損失嚴重,林某、葉某認為某物業公司未履行對公共管道定期檢查、疏通及維護的義務,導致淤積物堆積、排水不暢,最終堵塞、引發污水倒灌,其二人要求某物業公司賠償損失及減免部分物業費共計90000元。
某物業公司認為污水倒灌的原因是業主不當使用公共管道行為所致,且其每月定期對小區公共管道進行巡查、清淤,并留存書面記錄,已盡到合理維護義務,故主管道堵塞與物業服務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另外,林某、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物業管理費減免亦無依據,二人本身存在擴大損失的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某物業公司支付林某、葉某15000元的協議。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物業公司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具體到本案污水倒灌事故中,主要原因為公共管道堵塞,物業公司未能及時發現管道存在異常、并采取清淤措施,存在一定過錯,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房子裝修質量問題,能拒繳物業費嗎?
案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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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案涉房產交付潘某,潘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公共區域公攤水電費代收代付協議》,協議約定了潘某委托某物業公司負責某小區公共區域用水用電的分攤與費用代收代繳工作及相關違約責任等事項。自2023年3月起,潘某未依約繳納物業服務費等,截至2025年7月,尚結欠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費5959.6元、公攤水電費165.6元。某物業公司多次催繳未果,遂訴至本院。
潘某認為交付的精裝房的三個臥室地板顏色存在色差,不符合交付標準,故拒繳物業費。福鼎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判決,支持某物業公司所主張的物業服務費、公攤水電費等。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物業糾紛背后的原因多種多樣,本案判決為實務中的物業糾紛化解提供了如下參考:
1.房屋裝修質量問題屬業主與開發商的合同爭議,不能成為拒繳物業費的理由,避免業主將開發商履約瑕疵的責任轉嫁至物業公司;
2.物業公司依約提供服務,業主應繳費,保障物業公司合法債權與物業服務行業良性運營;
3.房屋質量問題應向開發商主張,而非以拒繳物業費變相維權,需平衡業主、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的權益。
案例三:合同到期≠免單
案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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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業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簽訂《福建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某小區高層住宅的物業服務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不含公共水電分攤費)為1.7元/月/㎡;物業服務期限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2019年12月29日起,某物業公司入駐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案涉《福建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也未與某物業公司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某物業公司繼續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至今。該小區業委會于2024年10月11日成立。陳某系該小區業主,于2020年3月交房并入住使用,自2020年4月11日起欠繳物業費。經多次催繳,陳某未予支付,某物業公司故將陳某訴至法院。
福鼎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判決支持某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水電公攤費等。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個案的審理,為類案提供了參考:
1.若物業服務合同到期,未選聘新物業公司,原物業公司依據合同約定持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其可以依據原物業服務合同主張物業服務費;
2.若物業公司違反管理服務等義務,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不能以此拒繳物業費。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公信福鼎
編輯:吳倩雯
審核:汪晶晶
監制:戴蓉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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