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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銀川市原副市長郭柏春因涉嫌挪用公款與濫用職權,案件定于2025年12月29日開庭審理。
法院庭審的帷幕尚未拉開,某辯護律師為郭柏春辯護的“神操作”,猶如在反腐大戲里硬插了一段荒誕劇——不僅劇情狗血,演技浮夸,連吃相都難看得讓人不忍直視。
這位知名律師的“辯護藝術”堪稱一絕:開庭前不忙著準備法庭上的唇槍舌劍,反倒是在自媒體上掀起“輿論戰”,在法庭之外搭建起一個“輿論法庭”。
先是在社交平臺推送“郭柏春近乎人格完美”的禮贊,接著一篇“郭柏春蒙冤記”的敘事,再來一段“欲加之罪”的慷慨陳詞,活生生把法律辯護搞成“網絡小作文大賽”。
這位律師的操作,怎么看都像是在玩“法律邊緣游戲”:前腳讓家屬起訴披露郭柏春涉嫌貪腐的自媒體,后腳將報道內容“貼心”地傳遞給羈押中的郭柏春,最后借郭之口全盤否認,怒斥“虛假報道”,甚至揚言要告遍天下。
在從嚴治黨、反腐倡廉的雷霆之勢下,這種操作堪比“魔術師的手藝”——把涉嫌貪腐的污點粉飾成“蒙冤”的勛章。
公訴機關指控郭柏春涉嫌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本已鐵證如山,該律師卻偏要學堂吉訶德,舉著“名譽權”的長矛沖向輿論監督的風車。
法庭未開,輿論先起,這不是依法辯護,而是用自媒體當擴音器,把法律程序變成“喊冤大會”,將郭柏春的辯解包裝成“憤怒宣言”,仿佛所有質疑和指控都是“千古奇冤”。
更諷刺的是,這位律師竟把郭柏春的辯解當“金句”傳播,高分貝宣稱:“都來看看啊,這老郭多委屈,連留置調查都是‘欲加之罪’!”
你或許從未見過有律師在開庭前,架起大喇叭,一口唾沫一個釘,如此高調地變身“輿情斗士”,開足馬力為涉嫌職務犯罪的當事人“洗白”。
——“郭柏春目前被指控的挪用公款及濫用職權兩項犯罪,均與貪腐無關。通俗地說,就是郭柏春為官多年,既沒搞錢,也沒搞女人。”
——“對于被指控的兩宗‘犯罪’,郭柏春都是為了銀川市的國資利益,實際也為銀川市國資帶來了巨大收益,而無任何個人利益追求,其根本不存在犯罪動機。”
在法庭未完成證據質證、辯論程序前,以“絕對化”結論為當事人定性,將法律問題異化為道德表演,通過大喇叭式宣傳將未決案件推向公眾視野,以"結果正義"包裝“程序違法”的行為,表現得如此顢頇自負,底氣難不成來自名律師的身份加持?換句話說,名律師平素里就這么辦案的?
若認為指控不實,本該在法庭上以證據說話,卻偏要提前在自媒體上搞“輿論審判”,無非試圖通過制造“官員蒙冤”的輿論氛圍,為涉貪行為“正名”。
這套“組合拳”打得如行云流水,讓人不禁想問:這到底是來打官司的,還是來搞輿論公關的?
(二)
該律師在自媒體平臺公開轉述案件信息時提及,郭柏春在會見中提出辯解稱,其“第一次留置經調查證實不構成犯罪,僅因‘調門起高了,下不來臺’才遭第二次留置”,并稱“這是徹頭徹尾的欲加之罪”。
反腐敗斗爭深化、法治水平提升背景下,專責機關和司法機關查處貪腐犯罪已建立科學辦案體系,留置程序啟動需經多層級審批和證據審查,豈非個人主觀或“調門”所能決定?
郭柏春信口開河,把鋃鐺入獄的屎盆子扣在寧夏監委"調門起高了"的荒唐借口上,還讓律師像被灌了迷魂湯似的信以為真!若他再杜撰出辦案人員跪地高呼他是"上下五千年以來,連海瑞包拯于成龍都黯然失色的廉吏能臣",律師豈不更要五體投地、涕泗滂沱,恨不得敲鑼打鼓傳遍大江南北?
律師在社交媒體公開轉發此類缺乏事實依據支撐的言論,不僅偏離了正常辯護的范疇,更可能對公眾認知造成誤導,算不算是對國家監察權與司法權的公然詆毀?
這位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違背相關法律及律師執業規范的基本要求,對司法公正構成實質性威脅,其動機與行為邏輯值得審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執業規范,律師在會見在押人員時,不得泄露可能影響案件調查或審判的敏感內容。
該律師將自媒體報道透露給正在羈押待審的郭柏春,是否可能干擾司法程序,更可能引發串供、毀滅證據等風險?是否涉嫌教唆當事人作虛假陳述,形成對司法公正的顯著威脅?
該律師轉述郭柏春言論,以“起訴書無相關事實”為由否認媒體報道,并主張名譽權侵權,實則混淆了司法認定與輿論監督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名譽權侵權的認定需綜合考量言論真實性、發布動機及傳播范圍等多重因素。
若自媒體基于合理懷疑和初步證據進行報道,即便部分內容與起訴書或最終判決存在出入,也不應輕易認定為侵權。
這種差異可能源于證據標準、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等方面的不同,而非媒體報道的虛假性。
涉貪官員公開宣稱報道“無中生有”,威脅起訴自媒體并已啟動訴訟。這實則是通過民事糾紛轉移視線,將司法審查焦點從貪腐問題轉向報道真實性,以塑造“蒙冤”的輿論假象。
貪腐問題直接關乎公共利益,其重要性遠非個人名譽權所能掩蓋。當官員因貪腐行為接受審查時,社會對貪腐現象的監督權應被賦予更高優先級,而非優先保護涉事官員的名譽。
自媒體作為公眾監督的重要工具,本應成為揭露貪腐的利器,卻被曲解為侵犯名譽的借口,仿佛貪腐者的聲譽比事實本身更值得維護——這簡直是本末倒置。
讓涉貪官員在鐵窗禁錮之地指責相關報道為“虛假報道”,這無異于在看守所這一特殊之地舉辦一場“輿情發布會”。而其律師則如同“首席洗白官”一般,是不是在毫無節制地為貪腐行為進行粉飾與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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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嫌疑人之口,矢口否認貪腐報道,若真無其事,何須這般大動干戈?這是否屬于“此地無銀三百兩”,試圖用名譽權的大棒嚇退監督者?
殊不知,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反腐大勢豈是幾篇“鳴冤”文章就能撼動的?
這種行徑,非但幫不了嫌疑人,反而暴露了律師自身的“辯護焦慮”——在證據不足的困境中,企圖借輿論之力扭轉乾坤;在事實不清的迷霧里,又搬出“名譽權”當作逃避的盾牌。
(三)
身為知名律師,卻忘記法律的天平從不向“表演”低頭——它只忠于事實與規則。
真正的正義,不在自說自話的聒噪里販賣,而在法庭的唇槍舌劍中鑄就;不在嫌疑人的狡辯里徘徊,而在證據的環環相扣中彰顯。
若真覺得當事人含冤,就該在法庭上亮出鐵證,而非在社交媒體上撒潑打滾、呼天搶地,淪為鬧劇推手,損害職業尊嚴。
在全面從嚴治黨背景下,個別律師的“護貪腐”行為已超越職業偏差,成為反腐干擾和法治雜音,其危害不可小覷。
一是將辯護權異化為“洗白工具”,為涉貪官員提供輿論干預司法模板;二是扭曲律師行業定位,引發淪為“腐敗辯護專業戶”的倫理危機;三是消解司法權威,以“聲量鬧劇”取代證據對決,解構法治嚴肅性。
若涉貪官員借“名譽權”之名行“輿論施壓”之實,將導致司法審查淪為“輿情博弈”;律師群體若盛行此風,將動搖公眾對法律共同體的信任;而“貪官喊冤”常態化,則可能使公眾監督陷入寒蟬效應,侵蝕反腐社會根基。
反腐倡廉大局,容不得這種雜音;法治中國建設,更不需要這樣的“攪局者”。
辯護可以,但請先守住底線;鳴冤亦可,但請注意吃相!
讓法律的歸法律,讓輿論的歸輿論。別讓"名譽權"的盾牌,成了貪腐的遮羞布;別讓律師的"吃相",壞了法治的胃口。
將法律武器異化為涉貪官員的“防彈衣”,讓公眾監督淪為“名譽侵權”的陷阱,乃是反腐敗斗爭不堪承受之重。長此以往,誰敢揭露貪腐?反腐的土壤豈不被“護貪”的雜草侵蝕?
在全面從嚴治黨縱深推進的時代背景下,該鬧劇造成的危害已超越單一事件本身,演變為對法治權威和社會公信的深度侵蝕。
必須摒棄所謂"輿情戰術"的干擾,回歸司法本質——在莊嚴的法庭上,讓證據說話,以事實為據。
若經查證存在貪腐行為,法律之劍必將嚴懲不貸;若查證確屬誣告陷害,也必當依法匡扶正義,還當事人以清白。
在此善意提醒該律師,務必審視自身行為,看看是否已逼近法律紅線,是否可能招致行業懲戒乃至法律責任。
這出以“名譽權”為幌子、行“護貪腐”之實的鬧劇,還是早點收場為好——別讓不雅吃相損害律師群體的體面,玷污反腐的正義光芒。
(題圖為職務犯罪嫌疑人郭柏春在境外落網后被遣返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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