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買家在2023年6月以4821萬余元的價格,通過司法拍賣平臺競得深圳市一套復式豪宅。然而,他們在付款后才發現,拍賣公告和須知中完全沒有提及該房屋在兩年前曾發生過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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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拍人郭某和貝某隨后向負責執行的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要求撤銷拍賣行為并全額退款。他們強調,法院未披露這一關鍵信息導致其在參與競買時產生重大誤解,原本用于自住的購房目的已無法實現。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初以“執行法院未掌握相關信息”且“拍賣標的物瑕疵風險由競拍者自行承擔”為由,駁回了他們的異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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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隨后被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議,廣東高院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裁定,撤銷了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裁定,并要求該院依法向買受人郭某、貝某全額退還拍賣款項。這份裁定扭轉了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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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在裁定中指出,保障案件當事人和競買人的知情權是網絡司法拍賣的基本要求。盡管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必須披露房屋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但根據日常交易習慣和民間習俗,這類房屋通常被視為“兇宅”。這種情況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響競買人的締約基礎,屬于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法院同時明確,拍賣公告中常見的“瑕疵不擔保”條款,其適用范圍通常僅限于房屋的客觀物理屬性,而涉及非正常死亡這類主觀情感類的瑕疵,則不在此條款的免責范疇之內。
此案在網絡上引發了廣泛討論,核心爭議點正是在于司法機關在拍賣資產時,對可能嚴重影響交易的重大信息所負有的披露責任。人民法院案例庫曾發布過參考案例,其裁判要旨與此案裁定精神一致,支持了因未披露此類信息而主張重大誤解并請求撤銷拍賣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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