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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權威媒體報道,原屬南京博物院收藏的一件明代畫家仇英的珍貴畫作《江南春》突然出現在今年北京的一場藝術拍賣的拍品名錄中,估價達8800萬元,遂引發公眾廣泛的關注。
當晚,南京博物院緊急發布《情況說明》,稱由著名收藏大家龐萊臣后人于1959年向該院捐贈的137幅畫作中有5件曾被鑒定為“偽”,其中包括這幅《江南春》,并承認該院在上世紀90年代對該5幅畫作“進行了處置”。這似乎也間接承認了其院藏物品流轉到民間的事實。
《情況說明》中稱“處置”的依據是“《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但并沒有明確依據的是該《辦法》中哪一條規定。
《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是由文化部于1986年頒布的,至今仍有效。結合《情況說明》中所稱于1961年和1964年兩次組織專家組進行鑒定的內容,很可能南京博物院依據的是該《辦法》第二十一條,即:
“已進館的文物、標本中,經鑒定不夠入藏標準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標本中經再次鑒定,確認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應另行建立專庫存放,謹慎處理。必須處理的,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社會上的有關專家復核審議后分門別類造具處理品清單,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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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沒有明確何謂“妥善處理”,但一般而言無外乎變賣、銷毀、繼續保存等途徑。根據該條,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能“妥善處理”:
一是已入藏文物要經過兩次鑒定;
二是須確認不夠入藏標準且無保存價值;
三是由學術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復核審議;
四是報主管部門批準。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經過兩次鑒定(暫不論鑒定專家是否都有相應資格),認為《江南春》非仇英所作而系“偽作”,但“偽作”并非等同于“沒有價值”。藝術市場中不少作品都是“偽作”,即并非作者本人所作,但這些“偽作”不少是名家所仿、高手所仿,具有一定的藝術和收藏價值。比如近代張大千,擅長偽造古人畫作,他的偽作也有相當高的藝術價值,市場價格也是驚人的。
還可以參考的是《文物藏品定級標準(2001)》中對文物藏品的等級認定是從“歷史、藝術、科學”三個維度來認定的,并不以“真”“偽”來認定。
這些畫作的收藏者龐萊臣(1864-1949)是中國近現代收藏大家,其“虛齋”收藏了不少歷代名畫,被譽為“江南收藏甲天下,虛齋收藏甲江南”。
這樣的大家必然具備相當的藝術鑒賞能力,退一步而言,即使《江南春》非仇英本人所作,也必定是明、清或近代的名家或高手所作,不可能沒有“保存價值”。該藏品怎樣被鑒定為“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并再次流落到民間?南京博物院確實需要給公眾一個清晰的答復。
由此產生的另外一個問題是:作為文物的捐贈者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1999年的《公益捐贈法》,捐贈人有以下主要權利:
1. 捐贈意愿受尊重權:
《公益捐贈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2.知情權與監督權:
《公益捐贈法》第二十一條賦予捐贈人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使用、管理情況的權利,受贈人負有如實答復的義務。
3.訂立捐贈協議
《公益捐贈法》第十二條規定,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一些網友善意地認為“即便是假畫,博物院也應當返還給捐贈人的后人”,這種觀點符合道德倫理,但還需要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從法理而言,文物捐贈屬于贈與合同,在文物交付給博物院以后,文物所有權即歸博物院,捐贈人不再享有所有權。
博物院對捐贈物的保管和使用一方面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另一方面還會受到與捐贈人簽訂的《捐贈協議》的約束。因此,假設藏品經鑒定是偽作,而博物院也不想繼續保存,在雙方沒有《捐贈協議》的情況下(該藏品于1959年捐贈,大概率當時也沒有簽訂協議),博物院并沒有法定義務返還給捐贈人或者其后人,而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處理。
《公益捐贈法》規定在受贈人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時,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對捐贈人也僅是“征求意見”,并沒有規定捐贈人有說“不”的權利。
如果缺乏對捐贈人權利的保護力度,勢必會影響更多人的捐贈熱情。“捐贈文物流向拍賣市場”這一案例嚴重的損害了國有博物院的公信力,無論法院將怎么裁判,博物院等受捐贈主體健全內部治理和監督機制,提升透明度與公眾參與度,行政管理部門強化相應的監督管理并進一步完善有關立法,這些舉措都應當盡快地排上日程。
張黔林律師
Tel:021-52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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